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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辩护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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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市人社局某办事处主任吴某贪污案的辩护(成功排非,减刑5年)

    辩护人:窦荣刚律师 辩护成果:对于吴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1、辩护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指控吴毅参与共同贪污3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为: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吴毅在2012年12月27日的一份询问和三份讯问的有罪供述,因侦查机关在取证时违反相关规定,因而不具有证明效力,但是,被告人吴毅在2013年1月7日的省检察院批捕逮捕前提审时所做的供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具有证明效力,本院采信这份供述,且结合被告人朱蓓娅的供述、证人杜莹、范巍等人的证言、书证39份《江苏省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金结算(支付)凭证》、工商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证据之间形成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毅与被告人朱蓓娅共同侵吞社保资金2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2、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毅、朱蓓娅在2008年的贪污犯罪事实,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84 2017-10-31
  • 窦荣刚|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潍坊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我们克服疫情困难,两年时间,从二审到发回重审,通过精细化辩护和有效沟通,实现了从原判刑期7年减为2年9个月、当事人回家过年的目标。从合规视角总结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存在股东、高管与公司账户、资金混同,公司重大决策口头化、随意性强等不规范行为。类似违反法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做法使企业和企业家面临重大合规风险,应重点加强合规治理。

    104 2021-12-15
  • 窦荣刚律师又一起职务犯罪减罪名辩护成功案例

    被告人宋某系委托人田某之夫,系原L县S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科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SD省L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指控杨某某:关于受贿罪:2015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在担任L县S镇X村包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L县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分两次收受魏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00元,为魏某在L县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招投标中提供帮助。关于滥用职权罪:2015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利用担任L县S镇X村包村干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违规决定对X村河道进行整治该项目没有资金来源,且未经过乡镇重大事项审批即违规进行招标。被告人宋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2016年6月10日,宋某在村委办公室自行组织工程招投标,由村委干部、党员代表共计15人进行评标打分,L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Z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RZ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经过报价竞标,在宋某主导下未公布招标结果招投标后RZ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魏某分两次送给好处费五万元,共计十万元。被告人宋某个人决定将S镇X村河道整治工

    29 2018-04-19
  • 窦荣刚:古阳光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二审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本案目前的争议焦点,不是事实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能否在判决中得到适用的原则性问题。法律明文规定爆炸物属性物证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专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法作出,本案的技术鉴定报告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否定该技术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13 2024-08-21
  • 吕某涉嫌贪污案二审庭前辩护意见

    辩护人经对已经掌握的本案事实和证据加以研究,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吕某构成贪污罪的判决认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同时存在大量反证,可以证实上诉人吕某对村两委部分成员私分骗取的土地补偿款并不知情,不能排除其被定罪系被同案被告人诬陷所致;并且,本案整体的定性错误,不应当定贪污罪,而应当定职务侵占罪。

    10 2024-07-27
  • 沈某被指控受贿200万元事实的辩护意见(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接受宣某、章某20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应认定。

    8 202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