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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案辩护人,通过庭前的准备工作并参与今天的庭审,我们认为:

作为LY一中国际部双向复读班项目负责人,与LY一中国际部是合作办学关系,其向复读生收取的各项费用,按照其与LY一中的约定,由张某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支出和盈利,且自负盈亏,不属于LY一中的财产,因此张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LY一中财产的行为,其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教学支出和利润分配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据张某供述并综合在案证据,LY一中原校长李某因向张某索贿不成,联合被张某取代的原项目负责人续某,与LY一中相关人员共同编造虚假证言和其他证据,才导致张某被错误起诉。但谎言终究是谎言,事实真相无法掩盖:

一、本案事实:

LY一中国际部双向选择班复读班项目负责人是张某,该事实是公诉机关起诉书确认的,辩护人对此也没有异议。张某一开始不是该项目负责人,而是续某的合作者。因续某是公办教师,兼职办学违反政策,张某有丰富的复读班教学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所以续某找张某合作。但在招生期间,因续某夸大宣传,制作虚假承诺招生宣传卡和宣传单,并且续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自己的招生人员把虚假宣传招生卡片发到了自己的招生微信群中,给LY一中带来负面影响,也给后来家长要求退款埋下了隐患。一中领导发现后,及时制止了续某,才导致该虚假宣传卡片没有过多流入学生家长手中。这件事加上续某又因被举报兼职办学被纪委谈话等原因,LY一中要求续某退出复读班项目,让张某负责该项目。

根据一中领导与张某的约定,在双向复读班项目上,张某与LY一中国际部是合作办学关系。按照LY一中与张某的约定:张某通过自行招收复读学生、自行组建教学团队、自行组织教学,从而帮助LY一中提升高考升学人数,LY一中为复读班项目提供教室、学生宿舍等办学条件,且不向复读班收取任何费用,由张某对收取的费用和教学支出自负盈亏。

续某退出项目后,张某全面负责团队组建和招生工作,重新设计制作了招生宣传广告和宣传材料,使用新的不带虚假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进行招生宣传,招到了300余名复读生,共计收取学杂费等共计600余万元。

2021年6月26日一中国际部主任郑某、朱某和张某共同在银行开立复读班项目资金共管账户,账户主管人是郑某,但仅仅过了一个月,2021年7月27日,账户主管人就换成了张某,期间该账户资金一直由张某、郑某、朱某共管,取钱都是三人一起去银行支取。且因为支出都是用在复读班项目上,郑某、朱某和一中从未提出异议。因账户中的资金都是复读班自己的资金,加上郑某、朱某都面临退休,不想再管这些钱,2021年9月份和10月份,两人征得一中领导同意,一起跟张某去银行把账户内剩余资金285万元都取出来交给张某自己管理。张某在支付了教学团队老师工资、奖金、保险费和其他教学支出后,因不知道后面还会发生学生家长要求退费的事,就将部分剩余利润转出购买了住房和车辆。

2022年3月初,因李某此前向张某索贿100万元不成(据张某当庭供述),遂联系续某开始合谋逼张某退钱。张某拒绝退款,LY一中李某、王某、郑某等人又伙同续某请律师、组织甚至编造假证据、假证言向公安机关控告张某。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识到张某是独自投资、自负盈亏,但续某煽动学生家长,联合家长将自己制作的虚假宣传卡片说成是张某在做虚假宣传,鼓动学生家长向政府投诉。公安机关迫于压力最终还是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并起诉到法院。期间,张某被迫将25万余元交给了LY一中,并被迫承诺愿意用自己的房产退还学生费用。

二、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一)关于续某与张某前期合作LY一中国际部双向复读班项目、2021年6月6日续某将虚假承诺招生宣传卡片发到自己招生群中,以及招生过程中续某被LY一中领导踢出复读班项目的证据:

1.项目签约照片证实:

张某和续某一起出席,与LY一中李某校长、王某校长、郑某主任座谈后,由续某与郑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证据第8卷李某田、梁某证言,第二卷张某第一次供述一致证实:

2021年6月份张某带着李某田、梁某一起去找李某办公室谈了合作办学的事情,李某说让张某负责该项目,学校不担风险,张某自己找人,自带团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证据卷第6卷第9页续某第二次询问笔录证实:

招生宣传卡上承诺签约专科冲本科、二本冲重本、重点冲双一流(985/211)、600分冲650分以上的招生宣传卡片是续某制定后安排张某印制的,也是续某安排自己的招生人员把这个招生卡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招生群中去的。

4.证据卷第6卷续某提供的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

续某联系了LY一中国际部双向班合作项目,并找张某一起协商策划,还带张某一起去LY一中南校区参加了与LY一中的合作签约。复读班招生前期的宣传材料是续某编辑的,其中包括十二大优势解读等内容,并由续某安排张某打印的,续某还要求张某“大胆用”。(聊天记录第12页)但由于续某自己“弄巧成拙”(续某自语),成了为张某“做嫁衣”(聊天记录第16页,续某自语),2021年7月初被LY一中领导要求退出了复读班项目,LY一中要求张某负责复读班项目。续某怨恨张某,称自己对张某是“引狼入室”,还说“两位领导都看清了你的真面目”(聊天记录第21页)。

5.零散电子案卷中续某提供的与李某、王某校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

与LY一中合作双向班项目是续某与李某联系洽谈的,续某找来张某合作并与LY一中签约。但在招生过程中,续某的表现失去了郑某主任、王某副校长、李某校长的信任,加上7月初续某因兼职办学被平邑县纪委谈话,续某被LY一中要求退出双向班项目,改由张某全面负责。

为此,2021年7月4日,续某在微信聊天中向王某副校长不断说张某的坏话,说张某无组织无纪律拉帮结伙、说自己看错了人。

2021年7月6日年续某在微信聊天中向李某校长抱怨:“高一产生招生成本,之前项目我负责,计划从高三弥补,而且你们不收房租等,收益完全能做到这一点,不用增加一中南校财务费用。但现在财权、人事权,您(李某)不让我过问高三,如此将背负一身债务,不知怎么办?”

2021年8月11日下午14:01续某与微信聊天中对李某校长说:“关键我不当家,张某是太聪明了,您必须做主。”

2021年9月1日上午9:56续某对李某说:“李校长上午好,我不知道我这个后台还能不能参与管理与建议?我的项目、我的签字,却没有任何话语权。

2021年9月5日下午14:46续某对李校长说:“我要求参与管理,且待遇应一样,我知道我的地位与处境,不能说一点坏话。”

2022年3月6日上午6:53续某对李校长说:“李校长早上好!说真话很难,但我还是要说,日久见人心,张和一中就是引狼入室,骑虎难下,还要妥善处理好后事,我想了一夜,建议:与我重修协议,夏天停办南校国际双向班,这样取缔张这伙人,转移其他地方,待年中再启用,以断后患。可否?”

5.续某提供的与李某校长、王某校长、郑某主任的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证实:

自2021年6月24日至9月13日之间,续某一直在向李某说张某的坏话。

如果真如续某所说张某是他聘用的人员,他是幕后老板,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由此也证明这个时间续某已经被一中要求退出了高三复读班项目;

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3月初续某和李某近7个月之间微信基本断绝联系,直到李某准备搞张某时才又想起续某约续某见面商量此事;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3月5日之间6个多月两人没有任何通话记录。

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之间5个月时间续某和王某之间微信断绝联系,没有2021年以后两人的手机通话记录;

自2021年7月7日之后续某和郑某没有任何手机通话记录;自2021年6月29日之后续某跟郑某有限的聊天记录都是关于高一招生的,没有涉及复读班问题,并且自2021年7月5日之后郑某与续某断绝了微信联系。

6.复读班老师与续某的微信、手机联系记录和内容,也基本体现了这种规律。即2021年7月份之后,复读班老师基本断绝了与续某的联系。

以上足以证明2021年7月6日开始高三正式招生前(高考报志愿还未开始)LY一中已经把续某踢出了高三复读班合作项目,把复读班完全交给了张某。复读班的老师也了解到了这个情况。

(二)复读班项目是张某独立投资办学自负盈亏、LY一中不向复读班收取费用的证据:

1.证据第8卷李某田、梁某证言,第二卷张某第一次供述一致证实:

2021年6月份张某带着李某田、梁某一起去找李某办公室谈了合作办学的事情,李某说让张某负责双向班项目,学校不担风险,张某自己找人,自负盈亏。

2.张某供述及证据卷第2、3、4、5卷、补充侦查卷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收到条、费用支出表书证等证明:

复读班招生校内做各种展板、条幅等宣传终端材料、印制宣传材料加上请客吃饭花了几十万,7月份招生前给老师发工资现金十万(老师可证明),这些前期投入一中没有承担一分钱,续某也没有出钱,都是张某个人在投资投入。

3.续某2021年7月6日晚上18:32与王某副校长微信聊天记录证实:

LY一中不向高三复读班收取任何费用。续某在7月8日还把这段聊天记录转发给了李某校长。

4.张某与王某副校长2021年9月18日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双向选择班的回复》

一中向上级教育部门出具证明,并要求张某起草,张某起草后发给了王某副校长,证实双向复读班一中不参与、不干涉、完全独立运行。

5.证据卷第10卷郑某提供的LY一中国际部与续某签订的双向班合作协议、签约照片证实:

2021年5月19日,续某带张某一起到LY一中并由续某代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与LY一中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侦查阶段,郑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协议,声称这就是2021年5月19日签的那份协议。该协议约定:这是一份“合作”协议,“管理运营在国际部政策及其区域内,给予相对活动自主权,经费上第一年除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学杂费住宿费及外事活动外主要用于该项目发展,自负盈亏。”辩护人认为:

第一,续某当初与一中签订协议的内容是不是郑某提供的协议中的内容,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排除后来LY一中为了控告张某犯罪对文本内容进行了修改的可能性。

第二,就算按照这份协议的内容,也是双向班项目自负盈亏,其中涉及除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学杂费住宿费及外事活动外的内容,但复读班老师的工资是复读班自己支付,所以不存在学费的问题,复读班的购买学习材料的杂费也是复读班项目自己出的,住宿费根据续某与李某校长的聊天内容,一中不向复读班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也不存在缴纳住宿费的问题。

第三,虽然LY一中在正式开始招生前就要求续某退出了该项目,这份协议对张某并没有约束力。但鉴于续某与张某在该项目上具有承继延续关系,该协议的内容具有一定参考性,但张某接手后,根据实际情况完全可能会发生一些改变。

(三)李某与续某合谋两家联手合力组织证据材料、请律师控告张某的事实,集中体现在第七卷123页续某提供的2022年4月25日与李某的通活录音整理材料中。

关于资金监管账户共管人变化、取款情况和资金用途流向以及本案其他非重点事实,在案证据都有清楚显示,请合议庭根据证据查证认定,不再赘述。

三、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LY一中资金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张某在LY一中没有职务:

张某不属于LY一中人员,与LY一中只是合作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他与一中没有劳动关系,不从一中领取工资待遇,在LY一中没有职务。所谓国际部双向复读班项目负责人,这不是职务,而是他作为与一中的合作者所承担的责任、所处的位置,不应与一中任命或聘用的职务混同。一中曾经聘用过续某,但从未聘用张某,张某与LY一中是纯粹的合作关系。至于张某参加过一中几次关于放假安排、疫情防控方面的会议,也不是他与一中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作为合作伙伴参加会议,协助一中做好这些工作安排。

(二)复读班由张某自己投资,收支自负盈亏,一中不向复读班收取费用,只要把收费用于项目本身就符合资金用途,张某将收取的费用在支付完教师工资、奖金和教学其他支出后作为个人盈利分配,符合与一中的约定,没有侵占一中的资产:

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一中在与张某的合作办学中,同意张某通过自行招收复读学生、自行组建教学团队、自行组织教学,LY一中为复读班项目提供教室、学生宿舍等办学条件,且不向复读班收取任何费用,由张某对收取的费用和教学支出自负盈亏。

关于收取的资金设立共管账户,而且张某是账户的主要监管人,一中老师只是协助监管,也足以证明该资金不属于一中。但一中参与共同监管并非是因为一中对收取的费用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而是为了保证收费用到项目上防止挪作他用或张某卷款走人。只要张某将款项用到项目的必要支出和盈利上,就完全符合与一中的约定。张某也确实将这些费用都用到了该项目的支出和利润分配上,不存在侵占之说。

(三)发生本案的根本原因,在于LY一中校领导的决策错误,以及后期为逼迫张某联合续某任凭其煽动学生家长闹事要求退钱,将续某前期所做的虚假招生宣传栽赃到张某的身上,才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但这是咎由自取,不应把责任加到张某身上,使他蒙受不白之冤。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李秀坤

                2024年8月8日

 

2024年8月17日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