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资犯罪辩护专题
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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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骗取贷款案的成功无罪辩护
本案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对指控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把握,以及对涉及定罪的主要事实的把握。本案中,辩护人紧紧围绕关乎冯某甲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针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展开质证辩护,利用言辞证据中存在的明显的相互矛盾和证据链条的缺失展开辩护,最终催垮了控方的证明体系,取得了无罪辩护的成功。
101 2018-11-23 -
冯某骗取贷款案的成功无罪辩护
本案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对指控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把握,以及对涉及定罪的主要事实的把握。本案中,辩护人紧紧围绕关乎冯某甲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针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展开质证辩护,利用言辞证据中存在的明显的相互矛盾和证据链条的缺失展开辩护,最终催垮了控方的证明体系,取得了无罪辩护的成功。
83 2018-11-23 -
窦荣刚律师承办罗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辩护成功
被告人罗某某原系青岛某某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2017年8月1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诉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事实如下:2014年10月,青岛某某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为了使公司能顺利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潍坊分行)取得票据承兑,指使他人伪造青岛某某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印章虚构在青岛某某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有60000余万元应收账款的证明材料,以此应收账款作抵押,从某某银行潍坊分行申请办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缴纳了保证金3000万元,承兑发放后罗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5年4月该笔承兑到期后,银行将3000万元保证金及48万元利息扣除后,剩余2952万元青岛某某公司未偿还。 为了偿还该笔到期承兑汇票,被告人罗某某采取同样手段,以应收账款做抵押,向某某银行潍坊分行办理6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金额共计2952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追加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妻子为担保人。该贷款发放后,均用于偿还上述承兑汇票。2015年11月,该贷款到期后,青岛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罗某某无力偿还。2016年5月24日,某某银行潍坊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查,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侦查。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71 2018-05-02 -
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阶段的辩护(无罪不起诉)
文/窦荣刚 按:王××(女)系某投资担保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参与本单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她委托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了给委托人争取最理想的处理结果,我们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审查机关提供辩护意见,全面、系统阐述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以争取审查起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王xx免予起诉。2010年1月6日,检察院以王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对王x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在我们的辩护下,委托人王xx获得了无罪处理。
193 2017-11-06 -
青州市赵某亿元集资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改轻罪名)
辩护人:窦荣刚 阎凯 案件概况:009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未经相关单位批准,明知自己企业亏损经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经营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自己或中间人庄某、杜某、李某等人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大量集资,采取用后期借款偿还前期借款方式和利息的方法,至案发已查明其非法集资总额为9908万元,涉及受害群众41万元,实际造成受害人损失8030万元。犯罪嫌疑人赵某伪造会计资料、经济合同。虚构资金用途,分别于2011年7月和2012年6月又分别从青州农商行和潍坊商行贷款400万、300万元。犯罪嫌疑人赵某将绝大部分借款和贷款未投入生产经营,而是一部分用于高风险投资被刘某诈骗1730万元,为解除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查封的企业而代偿债务300万元,购买土地支付181万元,购买沿街房花去100万元,购买富士公司花去1500万元,支付前期利息3000余万元,尚有3000余万元不能说明去向且拒不交代,并且无账目记录。案发后经评估,赵某名下资产共计4500余万元,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贷款。
123 2017-11-02
精彩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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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辩护词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被告人罗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罗某某的辩护人,并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等工作,又通过参与前面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青岛某某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起诉书指控罗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基本犯科处刑罚;被害单位某某银行潍坊分行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也应对此分担一定的责任;罗某某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87 2018-05-02 -
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易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庭前的准备工作,并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同被告人易某一样,对起诉书指控易某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HB投资公司担任财务人员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易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法是否应当追究易某的刑事责任,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92 2018-05-02 -
青州赵某集资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某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赵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通过查阅本案侦查阶段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等工作,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大致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仅重点针对本案定性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148 2017-12-15 -
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审查起诉辩护词
××人民检察院: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犯罪嫌疑人王××的委托和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王××的辩护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为王××辩护。通过到贵院案件承办人处依法查阅本案侦查程序案卷,向犯罪嫌疑人王××了解案件情况,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初步辩护意见。
122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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