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荣刚刑辩案例24|用细节、常识和推理凸显致伤原因合理怀疑——王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31日下午14:30,被害人王某甲驾驶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沿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县武装部北门约100米处时,因午后犯困打瞌睡,车辆行驶偏离道路将某街中间隔离护栏撞倒后继续滑行至南侧行车道。驾驶一辆大众途观SUV由西向东在路南侧正常行驶的本案被告人王某之父王某乙躲闪不急,车头与王某甲车辆右前轮位置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王某甲及乘坐于其车辆驾驶室后排的妻子路某、王某乙及乘坐于其车辆驾驶室后排的妻子田某受伤。后经该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驾驶车辆未靠右侧行驶,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乙及其他人员无事故责任。
本案被告人王某接到父亲王某乙电话得知父母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急忙来到事故现场。当他看到父母受伤,尤其是母亲满嘴是血的样子,又心疼又气愤,上前殴打了王某甲。此后王某甲夫妇被随后赶到的120救护车接去了医院,王某父母也被王某的同学侯某、孙某带去其他医院检查治疗。
当日,医院对王某甲诊断为脑外伤反应、左胸背部第9、10肋骨骨折及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1日,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王某甲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某甲左侧胸部第9、10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某到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发时王某已近27岁,跟正在处的对象即将定亲,一旦判刑坐牢,这门亲事很可能就会泡汤,以后想再找同样满意的几乎没有可能,因此王某父母通过中间人牵线多次与王某甲接触寻求和解。但王某甲狮子大开口,坚持要60万元赔偿款,才肯为王某出具谅解书。因金额过高王某一家自然无法接受,因此一直没有谈成。
二、辩护工作
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王某家人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王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到检察机关复制了案卷材料。经阅卷辩护人了解到,侦查机关认为被害人王某甲左侧胸背部9、10肋骨骨折系遭王某殴打所致,故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案证据情况择要简述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他到达事故现场看到父母受伤后,气愤之下上去打了肇事的王某甲头面部两耳光,此后王某甲就被他的妻子拉上了120救护车。第二次供述:他打了王某甲两耳光后,又拽着王某甲衣领打了肩膀处一拳,就被母亲拉住了。第三次供述:他打了王某甲两耳光后,又打了王某甲胸部一拳,就被同学侯某拉开了。
(二)被害人陈述
王某甲陈述,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过来,先是打了他面部两耳光,他跑了,王某又追上他打了他左胸前部一拳,他抱头在站牌后边路沿石上蹲下后,王某又跑过来站在他正身后。王某甲第一次笔录称这时王某踹了他左腹部三四脚,跺了右腹部一脚,腰部一两脚。第二次笔录称王某跺了自己腰部两三脚,踢了自己左右腹部两侧各一脚。第三次笔录称踹了他左后背三四脚,踢了右肋部一脚。
王某甲还陈述,自己在交通事故后没有受伤,是被王某踢伤的。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系着安全带,车辆驾驶室前方的两个安全气囊都爆开了,右侧两个车门被撞坏了变了形,左侧车门完好没变形。
(三)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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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称,他开车与王某甲车辆相撞后,自己前胸一处骨折,妻子田某也受了伤,没看到对方驾驶员老头身上有伤。他打了120,几分钟后120车到达现场,来了两个医护人员。儿子王某来后,去公交车站牌南边追肇事老头了,他没看到王某后来怎么打的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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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称,儿子王某到现场后,肇事的老头站在公交站牌南边,王某问对方谁开的车,她用手指了一下,看到肇事的老头蹲在地上。王某走到老头身边,老头站起来后王某打了他脸部两个耳光,她喊王某不要打人,之后肇事老头就上了县中医院的120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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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称,青年男子打了王某甲的脸两三下,还打过胸部,打了几拳没看清,王某甲跑了后蹲在地上,男子追上去跺了王某甲腰部、腹部两侧两三脚,经医生检查王某甲的左肋部骨折了。王某甲没在交通事故中碰伤,被打前没打算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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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王某稍晚到场的王某的同学孙某、侯某称,他们只看到王某打了肇事老头两个耳光,有没有继续打其他部位没注意。在现场时没看到王某乙身上有伤,到医院检查发现前胸有一处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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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中医院120跟车医生刘某、司机李某称,他们到达事故现场后,看到两位中老年妇女有外伤,其他人都没看到有明显伤情,六十多岁的老头(王某甲)说自己没事不需要去医院。后来来了几个青年把六十多岁的老头围住,接着一个二十六、七岁的青年和老头撕巴起来了,青年打了老头面部一拳,接着老头跑到公交车站牌后边去了,男青年也追了过去,但因为站牌的遮挡,没看清在站牌后面有没有打。过了一会老头来到120车上,额头、眼部红肿,说被男青年打得胸闷。
(四)鉴定意见及病历
某县中医院出具的王某甲CT检查诊断报告书“影像意向”:符合左侧第9、10肋骨骨折CT表现。

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根据县中医院病历和CT影像意向,查体左侧胸背部第9、10 肋骨处压痛,胸廓挤压征阳性,出具鉴定意见:王某甲左侧胸部第9、10 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五)其他证据
侦查机关拍摄的王某案发时穿的鞋子底部照片以及王某甲短袖T恤背部照片,但上面的鞋印不清晰。
王某甲指认现场照片,王某甲指称王某踢踹他腰背腹部时他蹲在公交车站牌后面路沿石上,脚尖距离路沿石约10厘米,路沿石下面是辅道路面,其面朝辅道。
辩护人经阅卷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对王某甲骨折部位进行过殴打,有关王某甲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依据不足,也不能排除王某甲左侧胸背部骨折系交通事故所致的可能性。辩护人就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起诉,但最终检察机关还是决定对王某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辩护人对案件证据进行了更加系统和详细的比对和梳理,发现了案件证据中隐藏的一些细节事实,就涉及的专业问题例如CT影像医学检查骨折的准确性等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求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更有说服力。
庭审调查阶段,被告人王某当庭供述自己只打过被害人王某头部和肩部,否认踢打过其胸背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车辆驾驶室前部两个气囊都已打开,被害人也系着安全带,且有关证言能证实被害人在被打前未受伤,其当时也表示不用去医院,由此可以证实被害人伤情系被告人王某殴打所致。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结束后,为切实查明被害人是否存在左侧胸背部第9、10肋骨骨折的伤情,辩护人又向法庭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
三、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证据和意见,围绕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致伤原因等争议焦点,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认定被告人殴打造成被害人胸背部骨折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妻子路某的证言。二人系夫妻关系,案发后一直在一起,具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和串证可能,二人说法一致并不能形成实质有效的印证。并且,王某甲和路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都是在医院CT检查结果出来后形成的,存在比附检查结果陈述殴打部位的嫌疑,王某甲三次对殴打部位的陈述并不稳定,一直在发生变化,可信度不高。
除王某甲陈述、路某证言外,其他在场人员均未证实被告人王某殴打过王某甲胸背部。
关于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所穿运动鞋的鞋底照片以及被害人T恤衫背部脚印痕迹照片,因后者不清晰,无法与前者形成同一认定,也没有进行痕迹鉴定,不能证实被害人T恤衫背部脚印系被告人鞋底所留,同样不能证明被告人踢踹过被害人腰背部。
关于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车辆驾驶室前部两个气囊均已打开的事实,因前部气囊并不能对身体侧面进行防护,亦不能证明被害人左胸背部肋骨没有在事故中骨折。
关于有关证言证实的被害人被打前说自己没事不用去医院的事实,也同样不能证明被害人当时不存在骨折。理由是:第一,肋骨骨折不同于四肢和颈部骨折,往往当时难以清楚觉察,该次撞击也造成王某乙一根肋骨骨折,但在去医院检查之后才发现,此前其并未觉察。第二,被害人明知自己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方车辆损毁严重,人员也有受伤,他自知理亏,更想息事宁人,自然希望双方不要把事情闹大,因此完全存在硬着头皮宣称自己没事不用去医院的可能性。
(二)从被害人体检外伤情况等事实可推断被害人腰背部并非被告人踢伤
据被害人夫妇称,当被害人蹲在公交车牌后边路沿石边缘面朝辅道路面时,被告人跑过来在背后踹了被害人腰部几脚,踢了左右腹部几脚。该所称打击部位与被害人骨折部位一致。假如被害方所言属实,则被害人腰背部左侧两肋骨骨折应是被告人造成。

但是,能够造成被害人两根肋骨骨折的用脚踢、踹力度,也必然会造成当时深蹲着的被害人倒地。哪怕是一名身强力壮的青年,在大腿贴小腿深蹲的情况下,被人从背后以足以致人骨折的力度踢、踹腰背部,都必然会立即倒地,更何况被害人王某甲是一位已经63岁、腿部力量明显衰退的老年人。鉴于被害人当时蹲在路沿石边缘,被从背后大力跺踹腰部必然会身体前冲倒向前方的辅道柏油路面,也必然是手掌、小臂或肘部甚至面部着地。马路是柏油路面,路面多有砂砾,被害人穿着短袖T恤衫,必然会造成被害人手掌、小臂、肘部或面部不同程度擦伤。但被害人住院病历中的入院检查记录并未显示其上述部位存在任何皮肤擦伤。由此可以断定,被害人当时并未倒地,被害方所谓被告人从背后踢、踹其腰背部的说法是无稽之谈。
(三)不能排除且高度疑似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腰背部骨折
1.从事故情况看被害人在事故中未受伤的可能性不大
司法机关已经查明,被告人之所以气愤难当动手殴打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王某甲驾驶车辆严重违章,车辆越过道路中间线,撞翻护栏,对面道路上迎面开来的正常行驶的被告人王某之父王某乙驾驶的车辆躲闪不及,两车相撞,导致两车基本报废,王某乙胸部一根肋骨骨折、王某乙车内载乘的王某乙的妻子田某血流满面。后经交警责任认定,本案被害人王某甲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两车接触时,系王某乙驾驶的大众途观SUV撞在王某甲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右前轮处,王某乙车辆是撞击的一方,王某甲车辆是被撞击的一方,而且是侧面撞击。研究发现,两车相撞时,侧面被撞击一方驾驶员更容易受伤,驾驶车辆质量更轻的一方驾驶员更容易受伤。王某乙的车是大众途观,被害人的车是丰田凯美瑞,途观车体普遍比凯美瑞更重,在安全性能上大众途观普遍被认为更好一些。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撞击的王某乙尚且被撞成一根肋骨骨折,如果说被撞击的被害人王某甲却什么事也没有,违背常理难以令人信服。
2.被害人骨折位置与车辆撞击、人体受力情况高度吻合

医院病历显示被害人系胸背部左侧第9、10肋骨骨折。事故发生时,被告人之父王某乙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在被害人车辆右前轮部位,坐在被撞车辆驾驶位上的被害人在由右往左的撞击力的带动下,上身躯干必然会猛然向左侧发生位移。普通轿车驾驶室左侧车门门把手部位都有车门拉手饰板,该部位相对车门其他部分是向外突出的,形成一个类似台状的结构,所以也被称为车门拉手凸台。被害人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门也是同样的结构设计,并且该凸台的高度与被害人左侧第9、10肋骨的位置基本相当。被害人上身躯干在车辆的撞击力下向左移动,必然与车门上的拉手凸台发生猛烈接触,从而导致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因此,这才是导致被害人骨折的可能性最大的原因。
3.被害人跑到站牌后蹲下的表现显示腰背部肋骨骨折反应迹象
王某甲、路某、田某均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甲起冲突后王某甲跑到公交车站牌后面蹲下了。两名120救护人员、田某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在王某甲跑到公交站牌后边之前只打过王某甲头面部一下,并未击打王某甲腰背和腹部。此时王某甲跑到站牌后蹲下,显示出当时腰背部骨折的迹象,由此说明其在被告人殴打之前极有可能已发生肋骨骨折。
(四)被害人胸部CT报告和公安法医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1.根据有关刑事技术和医学专业文献,胸部CT三维成像技术诊断肋骨骨折虽然具有较高准确率,但依然存在不足,检查过程宜受胸腹部软组织、胸部固有血管、神经和呼吸时胸廓运动的影响,有时显示伪影,也会受到器材、操作人员技术以及患者本身体质的多重影响被误认为是骨折线,从而出现误诊。医学研究同时表明,CT检查结合多平面重组(MPR)可以进一步提高肋骨骨折检查的准确性。本案被害人就诊医院为被害人做了CT三维成像检查,并未结合MPR检查,不能保证绝对准确,并且CT检查报告单上对检查结果所用的字眼是“影像意向”,更显示出检查结论的不确定性。
2.公安法医部门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时,并未依照鉴定规则对被害人肋骨疑似骨折部位重新进行器材技术检查,而是直接采用被害人就诊医院CT检查影像意向结论,仅采用按压被害人肋骨的方法,根据被害人反映有压痛即认定为胸廓挤压征阳性,从而做出被害人胸背部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同样依据不足。
3.依照《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鉴定意见发生争议时,应当委托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司法法医鉴定部门进行重新检查和鉴定。
据此辩护人申请法庭重新委托司法法医鉴定部门就被害人是否存在肋骨骨折进行重新鉴定。
(五)被告人因心疼父母、气愤被害人严重违规驾驶行为,冲动之下殴打被害人着实不该,但事出有因,亦发自人之常情,如构成犯罪,也当给予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系自动投案。
四、辩护结果
庭审结束后,两个半月法院未出判决。被害人方因庭审情况带来的压力,主动通过中间人寻求与被告人方和解。被告人方也担心因法院万一判决被告人有罪实刑,被告人坐牢耽误婚姻大事。经被害人方主动找被告人方多次协商,并经法院同意,被害人方将原来要求的60万元和解赔偿金大幅降低为6万元,被告人愿意认罪,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经验和启示:
在多数人看来,这无疑是一起最最普通的小案子。但刑事案件本质上无大小之别,哪怕是看上去很小的刑事案件,也对当事人关系重大,需要辩护律师严阵以待、竭尽所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以此种认识和态度办案,小案也可能办出成就感,反之即便大案也可能碌碌无为。
本案办理中,辩护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专业的医学知识运用,成功突破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体系,最终促成案件以和解方式妥善解决。应当说,本案的辩护策略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试提炼总结如下:
第一,在辩护总体策略上采取破立结合的论证逻辑和方法。
本案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无疑是被告人的伤情。包括两个层面:肋骨骨折的轻伤二级伤情是否存在?如何造成?第一个层面的指控证据除被害人陈述外主要是被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及公安机关伤情鉴定意见。辩护人通过质疑医院骨折检查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和方法的违规,使得伤情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发生了动摇,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产生了疑问——这属于“破”的论证方法。
第二个层面,关于被害人伤情的成因,系被告人殴打所致,还是交通事故碰撞所致,是本案更具争议性、决定性的事实,是辩护工作的重点。对此辩护律师一方面质疑和攻击控方证据的薄弱性和指控事实的可疑性,一方面利用在案细节证据和事实,结合与案件争议问题相关专业知识和生活常识,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建立起案件事实的另一个版本,或另一个版本的合理怀疑。这种破立结合、双管齐下的辩护,使得控方证据体系和指控事实受到巨大杀伤,摇摇欲坠。
第二,在具体事实辩护上注重证据细节、专业知识和生活常识运用,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强化说服力。
这一点在对以下证据和事实的论证和反驳上都有体现:对CT检查报告结论“影像意向”用语的质疑;对被害人跑到站牌后蹲下的反常反应的“肢体语言”分析;对事故车辆冲撞方向、被害人所驾驶车辆车门构造与被害人骨折部位吻合关系的论证;对被害人自称被踢踹前体态姿势、所处地点、事后外伤检查结果与指控伤害手段不符的分析。其中较为典型和重要的,是最后两点:一是被害人骨折如何造成,二是不可能是遭被告人踢踹造成。
就第一点,辩护律师经细致阅卷敏锐地发现了车辆冲撞方向与被害人骨折部位存在对应关系,进而发现骨折部位与车门内侧拉手凸台的对应关系,结合车辆撞击位置(右前轮)、受力方向(左侧车门拉手凸台)及人体肋骨位置,通过车辆结构、撞击方向与人体受力的关系,科学还原致伤过程,提出更具说服力的替代性解释,使得被害人骨折更可能由交通事故撞击导致的结论昭然若揭。
第二点,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初步冲突后独自跑到路边站牌后边蹲下,这一不寻常的举动引起了辩护律师的注意。结合上面第一点对被害人致伤原因的判断,辩护律师意识到这可能是被害人肋骨发生骨折的身体反应,据此可提出合理怀疑。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蹲着的地点、身体姿势、朝向方位和路面状况,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存在被害方指称的导致被害人骨折的背后踢踹行为,被害人必然倒地,与地面接触的肢体部位也必然发生擦伤。但被害人住院检查记录显示被害人肢体相关部位并无擦伤,由此只能获得唯一结论:被告人没有踢踹被害人腰背部,被害方提供了虚假证明,被害人即便存在肋骨骨折,也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
总之本案辩护的成功,核心在于律师对细节的极致挖掘、对常识的合理运用以及对专业知识的精准把握。说明刑事辩护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具备跨领域知识整合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策略灵活性,才能在复杂案件中找到突破口,实现辩护目标。
第三,刑辩律师法庭辩护需要说服的,不仅是法官和检察官,有时还包括被害人一方。
这一情况与笔者办理的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窦某花故意伤害致死案相似。不同之处是,窦某花案被告人是被害人的二婚妻子,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只是因交通事故结怨的路人;窦某花案被害人的女儿因律师的辩护知晓了继母打死父亲系无心之失,从而原谅了继母并主动放弃了全部赔偿请求,本案则是被害人听到律师的辩护后,意识到己方败诉可能性很高,从而主动大幅降低和解赔偿金额与被告人达成谅解。
但无论何种情况,都说明律师的辩护面对的不仅是法庭和法官,被害人乃至同案被告人甚至他们的家属和旁听群众,都是辩护律师的听众,应时刻注意以他们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进行辩护。
因本案被告人身处特殊人生节点,在裁判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与对方和解并妥协认罪,未得到应有的无罪判决,确实是一种遗憾。人们普遍以为,刑事辩护的职责是为委托人赢得公正,但公正毕竟缺乏客观恒定的标准,每个国家、每个时代、每个人对它都会有不同的定义和感知,因此公正在任何时代都只能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在基本的公正之外,笔者以为刑事辩护很重要的作用是定纷止争,是让当事人在获取他应当获取的关乎他切身利益的信息后,以他的利害衡量和价值判断做出选择,并勇敢地担负起自己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