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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善用口供补强规则,陈年凶杀案因防卫获判七年

         近日,发生在十五年前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经我所窦荣刚律师有效辩护,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某大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基本案情

      2006年秋季的一天凌晨,跑“黑出租”的被害人刘某被当地村民发现在潍坊某市某村的一条巷子内被人杀死,上身被捅刺近二十刀,多处贯通伤。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因线索太少十多年来一直未能破案。直到2020年清网行动中,公安机关采用DNA比对技术锁定了嫌疑目标李某,并将李某抓获。李某归案后对十五年前在该市一个村子里深夜杀死出租车司机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辩护工作

       (一)辩护人了解到李某有防卫情节

        受李某亲属委托,我所指派窦荣刚律师在实习律师刘帅的协助下为李某辩护。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了解到,案发时李某十九岁,刚高中毕业高考落榜,晚上看完电影从电影院出来,司机刘某先是通过许诺低价车费把李某骗上车,后中途又持刀逼迫索要高车费,李某想跳车逃跑,又被司机抓住遭到殴打,情急之下才拿起司机刘某放在一边的匕首捅刺。司机被刺伤后与其抢夺匕首,李某遂连续持刀捅刺,直到司机无力夺刀才得以逃脱,后司机因被刺破双肺死亡。

      (二)公诉机关起诉书未认定李某防卫等情节

        但公诉机关起诉书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只认定了李某系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拿出车内的匕首朝司机刘某连捅数刀致其死亡,对于李某杀人涉及防卫的情节没有任何表述和认定,也没有对李某在侦查阶段检举一起帮信罪的立功情节予以认定,同时李某也无自首情节。因此,起诉书的指控对被告人李某十分不利,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通常最低也要判处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之所以未认定李某有防卫行为,可能基于以下考量:本案是发生在深夜出租车内的凶杀案,现场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且被害人上身部位被捅刺近二十刀,已当场死亡,因此有充足的直接证据能够证实的实际也只有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一直辩解的防卫行为,除了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因此公诉机关选择不予认定,以标配的故意杀人罪指控。


      (三)辩护人精细阅卷发现客观性极强的多个细节证据,被告人的防卫辩解得以印证:

        针对被告人是否属于防卫这一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最大的辩护难题,辩护人在全案阅卷过程中,注意从公安机关侦查案卷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发现了多个细节证据材料,对被告人防卫辩解形成了有力印证:

        1、公安机关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现场死者驾驶的出租车四个车门锁呈关闭状态;车内副驾驶座前侧踏板上有一只黑色左脚皮鞋,该皮鞋后经鉴定和辨认系李某所有,是李某在与刘某在车内搏斗时遗落在车内的;作案凶器匕首被作案者扔在案发现场的路边。车门被中控锁闭的事实与李某关于自己在遭到司机持刀威胁后想跳车逃走但因车门被司机提前锁闭未能成功的供述和辩解可相互印证,李某遗落在车内的一只皮鞋和随手丢弃在现场的凶器匕首,与其关于并不想杀死司机只是为了自卫以及捅伤司机后仓皇跳车逃走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相互印证。

        2、案发现场部分勘查情况没有被勘查笔录记载,但却被公安侦查人员的《警务日记本》记录下来。当时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警务日记记载了如下事实:

        第一,现场车辆仪表盘下侧发现54元零钱。该零钱数额和特征与李某关于自己被司机持刀威胁被迫将身上携带的50多元零钱全部交给司机后司机依然继续向其要钱从而发生进一步冲突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


        第二,平时与司机刘某一起开出租车的孙某、王某等人反映“刘某好斗,遇到不给钱的耍孩子就与人打架”。同时,刘某的情人张某也向公安机关反映,刘某脾气暴躁,跑出租车平时带着刀子,有时跟客人讲好价格中途又多要钱,因此与客人发生争吵。这些与死者关系密切的人的证言,可以印证匕首属于司机,也可以印证李某关于司机刘某先许诺低车费骗他上车又中途拿出匕首威胁他索要高车费的供述和辩解属实。

        3、被告人李某左腿膝盖内侧依然留有当时被匕首划伤的多处伤痕,可以印证李某关于在出租车内与司机激烈夺刀的供述内容。

        通过这些细节证据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印证,有效地化解了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有关防卫辩解的真实性可能存在的质疑,为实现有效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审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承认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同时认为司机刘某仅是为了向李某多要点车费,持刀威胁并无要伤害李某的动机,且当时司机已经放下匕首,其徒手殴打李某不足以严重危及李某人身安全,因此李某持刀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另外,对于公诉机关不予认可的被告人李某检举立功的情节,庭审中辩护人也为被告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予以认定。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捅刺被害人,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有立功情节,故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总结复盘

      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到法院一审、二审,辩护人都为被告人李某坚持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据理力争,不遗余力,虽然最终未能完全如愿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结果,但法院和检察机关最终接受了被告人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观点,并对其量刑做了最大程度的减轻,被告人家属也对辩护人的努力给予了衷心感谢和高度认可,为此辩护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尤其是通过阅卷发现的多份细节证据对被告人薄弱的供述辩解形成了有力补强。

       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同时这一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更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坚持和坚守。审查起诉阶段,主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为公诉人在庭审法庭辩论阶段认可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打下了基础;开庭前主审法官专程去被害人家庭进行调查,进一步了解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情况,为判定事实提供了参考。尽管对于未能实现无罪结果,辩护人最初也曾不甚满意有所介怀,但考虑到本案的严重后果和诸多现实情况,心中的芥蒂也渐渐消除,更多地感悟到了司法人员在本案办理中为实现公正所付出的努力。




2021年11月19日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