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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防范劳动报酬支付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刘帅(实习律师)  编审:窦荣刚律师



2020年春节期间各地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假期延长,企业延迟复工,那这段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否应该支付,应该以何比例支付就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一、企业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所以若企业存在应当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那便存在犯罪风险。


二、企业防范劳动报酬支付刑事法律风险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1月25/26/27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如果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员工未工作的,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即使并未安排员工工作,企业也应正常支付其日工资;1月24/28/29/30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未工作的不计薪。

(二)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推后三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关于“国办通知”延长的三天假期的性质以及待遇成为了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应该定性为法定节假日,按照正常的法定节假日的待遇来确定延长的三天假期的待遇。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应该仅仅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11天,延长的三天假期的性质不能认定为是法定节假日,只能认定为休息日。其次,将该延长的假期定性为法定节假日,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1月30日、2月1/2日的待遇应该参照1月24/28/29/30日确定,即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未工作的不计薪。

(三)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指示,延迟复工期间,性质类似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劳动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劳动期间性质同样类似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待遇比照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确定。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三、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如何将企业刑事风险控制到最低?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企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我们建议:

第一,企业因经营困难确实临时无能力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不构成犯罪。企业有证据证明企业经营困难、无资金支付报酬的,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必要时向司法机关提交;

第二,不能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式逃避向劳动制支付工资报酬。

第三,如确实拖欠职工工资且数额较大,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如接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通知,应在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和被欠薪劳动者沟通协调的同时,及时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第四,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未能在接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支付报酬的通知后及时支付的,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企业仍具有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和损失的不补救渠道和方法。

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就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作者简介:

刘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防控与辩护法律事务部秘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2020年2月20日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