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刑事案件咨询热线:13863659379

讨债方式不当?小心惹祸上身!

    作者     陈健律师  


      山东于欢的“辱母杀人案”后,暴力讨债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也迅速行动,开始对原本因系民间纠纷不予立案的讨债案件高度重视,开始积极介入相关案件。一时间,全国涌现出一批因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被判刑的刑事案例。然而,在打击非法暴力讨债的同时,有关部门矫枉过正,把部分正常的讨债行为也当做刑事案件处理,损害了一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近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形势下,合法讨债者一不小心就沾染上刑事犯罪的恶名,债权讨要不成,反而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被当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

      笔者在2018年底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债权转让方式从朋友处取得了一些合法债权,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借条。因债务人皆为周某同村村民,周某数次叫上其朋友一起去债务人家中要账,但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方式。由于债务人数量较多,在周某数次催债后,与某些债务人发生口角,双方有轻微推搡等举动。周某的一些债权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也获得了法院支持,引起了部分债务人不满。几个债务人纠集一起,到当地公安机关告发,将周某以往的数次要债行为过分夸大,并在网上发布帖子虚张声势,引起了公安机关注意,周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并随即被刑事拘留。

      周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我们担任周某的辩护人。我们经过数次会见,详细询问了周某与债务人几次讨债的详细情况,对公安机关讯问的事件逐笔分析,一一过滤。在数次会见周某详细了解案情、综合分析判断后,辩护人形成了数千字的辩护意见,对每次讨债情况进行了细致说明、全面论述了周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辩护人依据经验判断,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可能以涉黑涉恶犯罪处理,又围绕黑恶势力犯罪特点论述了周某也并不够成黑恶势力犯罪。在案件被提交到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后,我们随即与办案检察官积极沟通并第一时间提交了辩护意见,使得检察官在审查批捕的同时也能注意到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从而对案件走向形成有利的引导。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周某不予批准逮捕。看守所随即释放了周某。

      周某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得以扭转局面,得益于其自身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暴力、拘禁等犯罪行为,也得益于律师的及早介入,引导案件走向和法律适用。毫无疑问,暴力讨债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样的暴力讨债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可能会构成什么罪?笔者为你分析如下:

      可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受雇讨债的行为人,他们仅以借条等债权凭证,因索债后可以得到的丰厚提成,而结伙上门,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洗劫、扣押财物,给债务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能构成抢劫罪。

      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如果债权人主观上有为非法索债而强行闯入债务人或相关人的住宅的故意,客观上纠集多人强闯民宅,强行拿走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必须品的,或是反复连续骚扰,且有殴打、侮辱情节,这种严重侵犯他人居住自由权的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例显示,河南省内乡县曾有4人为了讨债,来到已与债务人分居,且对债务不知情的债务人妻子家中,索债人赖在其家中,一连5天,每天白天赖在家里吃喝、打扑克,晚上也睡在客厅内。最终,4人被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对于那些债权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搜查他人贵重物品以抵债的故意,客观上又表现出纠集多人,并使用暴力,对他人身体和住宅实施了非法搜查,强行扣押拿走债务人的贵重财物或生活、生产必需品的讨债人,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

      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境下,债权人一气之下可能对债务人拳打脚踢,讨债过程中双方极有可能发生争执。如果债权人出手过重,对方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程度,那么债权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可能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讨债人纠缠的地点不是家里,而是单位、企业等相对公开的场所呢?为讨债而纠集众人,到债务人企业、车间进行搅闹,强行搬运办公用具,拆搬生产设备,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能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欠钱不还固然可恨,但许多债权人因为钱款要不回来,就铤而走险,对借款者进行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是万万不可取的。我们在此提醒债权人,要债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应以合法法手段索要债务,不要触犯法律的红线,否则便可能两败俱伤。


陈健律师简介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刑事律师,税务师。潍坊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最佳辩论团队”,获2018年山东省宪法基本知识(电视)大赛三等奖。著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从一起简单案件谈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等理论文章。曾在检察机关任职三年半,经手刑事案件一千余起,律师执业后成功办理了多起涉税、涉黑恶重大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业务专长:涉税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

               毒品犯罪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联系方式:18764696766(微信号同)

QQ : 461362138




2019年4月15日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