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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援助甘肃庆阳六中女生李某奕遭班主任猥亵坠楼自杀案申诉成功

         近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不起诉一案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由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8月22日、2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原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申诉人李某某送达了该决定。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22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决定逮捕。



       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李某奕之父委托广东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窦雍岗、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窦荣刚律师担任其不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一案的援助代理律师,同时委托甘肃隆庆(西安)律师事务所司小龙律师担任依法协助异地调查取证律师。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赴甘肃省庆阳市两次,兰州市两次,先后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西峰区公安局、庆阳市妇女联合会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口头和书面反映情况。

       代理人经过研究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复制本案侦查案卷,查看吴某强制猥亵案发现场与109室及其周边环境、李某奕生前合水老家的住所、书房和卧室、李某奕的遗物,查询案发当天气象资料,询问目击证人和李某奕生前任课老师、同学、小学班主任、所在村村民、父亲、母亲,制作问话笔录,与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的其他法律工作者研讨,走访精神病鉴定、研究、临床专家,综合分析社会各界已经公开的有关资料,研究相关法律、其他规定,搜集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9份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文书,形成了共34页1.6万多字的代理意见(正文部分),并辅以199页附件材料(含目录,侦查卷宗证据材料不在其列),正式提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代理人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不起诉以及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维持该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理由明显不足,违背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立即撤销原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8月2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委托人李某某送达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吴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撤销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不起诉决定和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由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至此,三位代理律师圆满完成了本案申诉代理工作。




2018年11月24日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