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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承办挪用公款案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成功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系某市某区某工程公司出纳,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指控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工程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用于其丈夫所在的某管理局工程集资入股,进行营利活动,年息6厘。另查明,王某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细致、全面的进行了阅卷工作,并与委托人多次会谈,深挖案件细节,辩护人发现了多处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情节。围绕案件细节,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依照法庭调查的质证情况,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之所以使用单位公款支付丈夫单位的集资款,主要是图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支持自己丈夫单位的工作,赚取利息不是主要目的。

      被告人的丈夫刘某当时刚刚调任某某局,担任副局长职务,单位通知集资。被告人为了支持丈夫在单位集资中发挥带头作用,同意参与集资。在决定参与时已是集资期限的最后一天,且集资账户是建设银行的,被告人担心用别的银行账户转款会来不及的情形下,用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张建行卡,但这张银行卡平时被公司使用,被告人为了即时转款,便将公司的公款95000元挪作己用,作为集资款打入某某局的建设银行账户中。由此可见,被告人只是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贪图便利使用了公款,其挪用公款并不完全处于图利的动机,在量刑时应予从宽。

      2、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与其工作单位某工程公司公款私存存在密切关联,这是一个客观因素。

      某工程公司为躲避法院查封,自2014年开始,安排被告人将公司的公款存到个人名下一直由被告人保管。因此给被告人造成错觉,只要公司的钱不少就行。所以被告人在使用公司公款时,并未意识到是犯罪,事后被告人主动归还了使用的公款,而且还将属于自已所有的一张10万元的存单押放在自己的办公室,尽管这样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不愿使单位公款短缺的善良本意。

      3、某工程公司对作为财务人员的被告人没有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被告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而WF市HT区某工程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加强财务法律知识教育与培训也是导致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触犯刑律的原因之一。

      4、被告人王某已于案发前主动归还了被挪用的公款95000元,情节轻微,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虽于2016年4月27日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但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鉴于被告人已主动归还本金,挪用时间短,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王某一向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合以上五方面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自我点评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辩护人着力点放在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情节上,力求发挥最好的辩护效果。通过与委托人多次会谈、反复沟通,结合细致阅卷发现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存在的公款私存现象等细节问题,辩护人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最终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公职,达到了预期目标,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公款私存是很多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纳税,有的是为了逃避法院的债务执行,目的多种多样,但通常都是把单位款项存在以财务人员(通常是出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上。这些存放单位款项的个人账户,有的是专户专用,没有个人资金往来,有的则是个人、单位资金混存,只凭账目来区分账户内单位资金的数额。在公款以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存储的情况下,持卡的财务人员动用账户内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至少在主观认知层面存在模糊地带,也是诱发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辩护人在办理本案中,重点指出这一因素,取得了法庭的认同,是被告人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理想结果的重要原因。


2018年4月19日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