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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成功辩护案件入选最高法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审判指导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权威性指导刊物——《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专刊”“指导案例”栏目,选取由吴毅、朱蓓娅贪污案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庆琳和审判长汤咏梅撰写、我所窦荣刚律师成功辩护的江苏省扬州市人社局某办事处主任吴毅被控贪污一案,作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41号指导案例予以刊登。另外,2016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主编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指南》一书,也收录了这篇案例。

     

      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迄今为止发布的唯一一个因疲劳审讯排除非法证据并直接导致改判的指导性案例。    

   本案由我所窦荣刚律师在2013—2014年间接受委托办理。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充分掌握和明晰了案件的证据、事实和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针对检察机关指控吴毅犯贪污罪的证据,系统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和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其中,非法证据排除是辩护的主要着力点。围绕吴毅在侦查阶段所做的多份有罪供述笔录,辩护律师紧紧围绕在案证据,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并充分利用审讯心理学的学术研究成果,针对侦查机关在获取吴毅有罪供述时所采用的变相传唤、超时疲劳审讯、违法使用审讯椅限制人身自由审讯、威胁、欺骗等侵害被审讯人合法权益的非法取供行为,发表了理据充分、令人信服的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辩护意见。

   最终,这些辩护意见大部分被法庭采纳,一审判决书排除了吴毅在检察院审讯室所做的四份认罪口供笔录,二审申请排除的仅剩的一份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提审笔录,尽管最终没有被依法排除掉,但还是借助一审已经排除了的吴毅前四份有罪供述以及通过二审辩护进一步揭示出的定罪疑点,促使二审法院将作为单位领导的吴毅认定为共同贪污的从犯,从而将一审判决判处吴毅的刑罚从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少为五年零六个月。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是,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明显执行不力。新刑诉法实施四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量稀少,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减少或免除被告人刑罚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数。尤其在严禁刑讯逼供的政策背景下,刑事案件审讯中,刑讯逼供已经极为少见,但疲劳审讯等同样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严重肉体和精神痛苦的替代性手段和方法则从未禁绝,且因这些手段更具隐蔽性,更加不易证实,也更容易被司法裁判所忽略,将疲劳审讯获取的被告人认罪口供予以排除并直接影响量刑幅度,本案是极为难得的珍贵案例,这也是本案获选成为指导案例的原因。 
  从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角度看,原审判决对本案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做得并不彻底,对吴毅的有罪判决并不能令人信服,但是,从整个司法层面看,这一指导案例的正面意义和价值依然值得期待,它有可能对相同类型刑事案件的审判、辩护及冤错案件的申诉、纠正起到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2017年12月7日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