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判1缓2)
一、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9日4时30分许,在潍坊市某区某街办某村的南边,被告人刘某因疏忽大意、未查明其承包的黏土坑内是否有人,便驾驶铲车向坑内推倒建筑垃圾,致使垃圾中的石块砸伤正在改坑内捡拾废品的张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到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掌握了案情。我们分析认为,本案事实证据虽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但就整个事实而言,还是可以认定是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我们在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决定在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做有罪量刑辩护,争取从宽处理。此后,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与被害方委托的人进行了接触和协商,最终就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并为被告人取保候审,为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奠定了基础。
庭审中,我们针对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
审判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刘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庭前的了解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刘某存在以下可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过失程度很小,犯罪情节轻微
1、刘某过失致张某死亡一案的发生,是三方过失导致的结果,而不仅是被告人刘某一人的过错。其他过错两方分别是:
A:被害人张某
被害人张某于案发当日凌晨到案发现场的倾倒建筑垃圾的深沟里捡废品,从本案证据显示的事实来看,他明知这条深沟是倾倒建筑垃圾的,而且一般都是在夜间和凌晨倾倒,却在不向倒垃圾的人打招呼的情况下,无声无息地从这条沟的另一头下到沟底,到刘某倾倒建筑垃圾的沟底的位置捡废品,对自身的生命安全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B:刘某雇佣的工地安全巡视人员曹金锡
曹金锡是刘某雇佣负责工地安全的人员,刘某开推土机往沟里推建筑垃圾时,曹金锡要负责注意坑里有没有人,曹金锡的证词和刘某的供述都证实了这一点。
但是,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曹金锡没有尽到他应当尽到的职责。当刘某修完马路回来开始开推土机向沟里继续推垃圾时,曹金锡因为去睡觉了没有及时出来观察沟底的情况,从而没有及时向刘某发出警报,对事故的发生,曹金锡也有相当的过失,起了一定的作用。
2、被告人刘某的过失程度较小:
被告人刘某的过失,正如起诉书所述,在于因疏忽大意而未查明其承包的粘土矿内是否有人,便驾驶铲车向该坑内推倒检出垃圾,致使石块击中坑内的张某导致其死亡。但是,刘某之疏忽大意,他在开推土机往坑底推土没有亲自去沟边查看沟底的情况,他的这一疏忽却是建立在当时的环境以及被害人张某、证人曹金锡过失的基础上的。张某在凌晨4点天还没有亮的时候偷偷从其他地点潜入沟底捡废品,刘某很难想到沟底会有人,即便他到沟边去看也未必能发现,因为沟有十几米深且坡度很陡;刘某为了避免发生此类意外专门雇佣了曹金锡看护监视沟里的情况,但曹金锡却去睡觉去了没有按照其职责查看并向刘某及时发出警告。因此刘某尽到了一切注意义务,唯一的疏忽只在于他在已经安排了曹金锡专程负责查看沟底安全的情况下,在开动铲车推土前没有亲自再到沟边查看,他的这一过失很显然是相对较小的,从生活经验来看是我们很多人都容易犯的过失,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确实情有可原。
二、刘某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三、刘某属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
四、刘某的亲属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方得到了满意的赔偿,并提供了谅解书,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理,依法应对刘某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和量刑建议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刘某犯罪的罪中情节、罪后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阎凯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