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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潍坊学院公益讲座《我的刑辩理念与实践》(三)

编者按:2016年12月17日,由潍坊市律师协会、潍坊学院法学院、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潍坊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培训暨潍坊学院法学院刑事法实务课”在潍坊学院图书馆报告厅进行。共有来自潍坊市的律师、司法人员和企事业法务工作者400人及潍坊学院法学院大学生130余人参加培训。山东求是和信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专业刑辩律师窦荣刚向与会同仁发表了《我的刑辩理念与实践》的主题演讲。因有很多小伙伴因故未能出席讲座,也有不少朋友讲座结束后向窦律师索要文字版,为满足大家的需求,特将本次讲座的内容进一步整理,分几个部分在我的公众号(drglaw)发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感兴趣的朋友可持续关注。本期为你刊出的是这次演讲的第二部分“我的刑辩理念——做真正的刑辩”的下半部分:



二、我的刑辩理念与实践:做真正的刑辩


(三)真正的刑事辩护也不是单纯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是: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遵从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前提下,尽职尽责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不是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也不是单纯的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这个大的前提之下,遵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指引,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刑事辩护律师固然要尽其所能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也不能脱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指引,只有在辩护行为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相应的辩护行为,采取相应的做法,否则,辩护律师的行为就可能不当,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


比如:


有的律师通过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这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但这种做法败坏了司法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即便这种做法取得的结果是公正的,但由于它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损害,因此虽然清洁了水流,却败坏了水源,因而同样的不可取的。


有的律师通过教授当事人做虚假供述,试图使当事人免予刑事追究或减轻罪责。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适,似乎界限比较模糊。因为很多人,尤其是当事人,都错误地以为,辩护律师是无条件地站在自己这一边的,所以,辩护律师就应当尽其所能地帮其脱罪,想尽一切办法帮助他钻法律的空子。但法律和执业纪律严禁辩护律师这样做。因为律师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还要对法律负责、对法庭和司法制度负责。


那么,如果当事人对辩护律师说他准备对案情如何如何供述,而这种供述据律师的判断有可能是虚假的,律师该如何应对?


我认为要分情况。


如果被告人所要做的虚假供述律师判断可能是虚假的,但可能对他有利,且被告人执意这样做,律师可以不阻止,但也不能表示任何的支持或同意,而是要告诉他,法律要求你如实供述,律师也希望你如实供述,如果你坚持选择这样供述的话,律师只能综合在案的所有证据包括你新的供述内容调整辩护思路,但效果如何,律师无法预知和判断,后果有你自行承担。


如果律师认识到被告人想要做的虚假供述内容对他自己并没有好处,则可以直接建议他不要如此供述,而要坚持如实供述。


有的律师帮助被告人与同案犯或者证人串通,利用会见的机会为当事人传递纸条、物品,还有的律师为了帮助当事人减轻处罚从外边为当事人搜罗并传递其他人犯罪的线索给在押的当事人,帮当事人争取立功,这些都是严重的违纪甚至是犯罪行为,都是不能做的。


在我十几年的刑事辩护职业生涯中,对这些错误的做法我一直在尽力避免,要求自己严格按照法律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要求去处理与当事人、当事人亲属、证人以及司法人员的关系。我做刑辩15年,没为案子请公检法人员吃过饭,更不要说送礼行贿。甚至有些司法机关的朋友主动要请我吃饭,我也推脱掉了。我知道,这种近乎不近人情的清高,会让我失去很多业务机会,会减少自己的收入,但我不愿改变自己,我更愿意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更加勤勉尽责地办好手头的案子,以更好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来赢得客户和社会对我的认可,从而在这个行业中继续坚持下去。我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我的性格,更因为我对自己内心的信仰的坚持、对那些行业不正之风的排斥已经到了矫枉过正的程度。我绝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当事人的利益去损害我们的司法制度,哪怕是轻微的损害,也违背了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初衷,如果非要那么做,我宁可放弃律师行业,去种地,去摆摊,去改换一种我能胜任的其他谋生途径,也绝不做损害司法制度的事。这样的选择,只能源于内心的深处的爱和信仰,其他动机都无法解释。


尽管如此,很多法官、检察官反而对我比较尊重,多数都能在工作上给予方便,也常有法官、检察官不求回报地向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找我,却不肯留下姓名,我办理的好多起案子,都是司法人员亲属的案子。我想,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君子之交”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也很愿意倾听我发表的辩护意见,我的辩护意见通常篇幅都比较大,法官基本上都能让我说完,采纳率也比较高,我执业至今,无罪辩护成功的案子有十多个,其他实现有效辩护成功的案子(我的“有效辩护“的衡量标准:1、辩护意见具有实质内容,不是那些认罪、坦白、赔偿、谅解等不提也会认定的一般从宽情节;2、如果律师不能发现和提出相应辩护意见,此观点将极有可能被裁判结果忽略;3、司法裁判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这一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辩护意见,并对裁判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粗略统计有六七十个,这项数据不仅在潍坊本地律师行业是绝无仅有的,即便放到全国,能超过的人也不是很多。


能做到这样,就已经够了。


一名律师的职业尊荣,并非在于他收费有多高、有什么名头和地位,而在于他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办理过多少值得称道的案件,为自己的当事人减少了多少不必要的刑罚,为法治进步和公平正义做出过多少贡献。尤其是作为一名刑辩律师,能够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从强大的公检法机关手中争取到这样的成果,那种成就感和自豪感都是不言而喻的。


谁又能说,不是这样呢?


记得几年前,曾看到有一位年轻律师在微博上发出疑问:年轻律师不请客不送礼,真的可以生存吗?


我想,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确实不是很容易,但绝非不能,只要你是块做律师的料,对这个行业钟爱有加,能忍受住寂寞和清贫,谦虚好学,勤奋上进,厚积薄发,长则七八年,短则四五年,就会有云开日出的那一天。功夫不负有心人。


刑辩律师是一种职业,作为一种职业它有两方面的职能,一是谋生的手段,二是社会责任。这两方面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抛开谋生奢谈社会责任,因为那是不现实的;也不能抛开社会责任单纯强调谋生,因为那样会限于极端的庸俗和自私自利,实际上也是对自己人生价值的一种贬低。我认为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在向社会贡献自己的过程中实现谋生,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最大程度地结合起来,只维护司法,不损害司法,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谈得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和“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四)真正的刑辩不是一味追求胜诉或无罪判决的角斗场,而是:从职业人立场合法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的探求与斗争、权衡和妥协。


1、刑辩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的辩护必须遵循尊重客户意愿、为客户负责的职业伦理


刑辩律师是一种职业,它的职业属性体现在它的辩护权源于客户的信托,并从客户那里取得报酬。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除了遵守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约束之外,还必须充分体现一切服务业所必须遵循的尊重客户的意愿和选择、对客户负责的职业伦理。也就是说,在律师从专业角度尽可能阐明利弊之后,客户能做出自己的决断和选择的,要尊重客户的选择;在客户无法作出自己的选择的情况下,刑辩律师要从职业人的角度,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权衡利弊,慎重地为当事人作出选择。


2、尊重客户意愿、为客户负责的具体要求:


如果一个案子,律师判断明显是一个有罪的案子,却忽悠当事人说可以做无罪辩护,那自然是不诚信的表现,其结果除了律师得了好处,没有人会获得利益。


如果一个案子,律师经过专业而审慎的判断,认为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子,就应当把自己的意见明确告诉当事人,同时结合自己的经验,把无罪辩护可能出现的结局和后果为当事人作出分析,在保证当事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如果一个案子,即便经过律师审慎地研究,由于法律适用本身就存在争议等原因,最终还是无法确定有罪还是无罪,这种情况下,也同样需要律师如实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实事求是地为当事人分析预测做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可能产生的相应的后果,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最终决定辩护观点。 


如果一个案子,律师判断明显有罪,在向当事人做了充分解释说明后,当事人依然要求律师必须做无罪辩护,律师如果实在无法找到做无罪辩护的靠谱的理由,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形象,应当停止辩护,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事宜。


总之,律师的辩护观点的选择必须在充分保证当事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而不能在没有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和协商、当事人没有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就决定自己的辩护观点,也不能不顾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权擅自决定辩护观点。当然,律师辩护的具体思路和细节,律师没有必要都与当事人协商,因为这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有权独自决定并自主完成的事项。 


3、做无罪还是有罪辩护,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司法体制和社会文化是极大的困扰


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永远是刑辩律师面对的一个难题。对一个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案子,最终是否要做无罪辩护,不仅取决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法治水平,以及同类案件判决无罪的难易程度,还有各种各样的案外因素。在我们中国,这种案外因素特别多,主要是司法体制和社会文化的问题。我们的司法体制,由于不重视司法规律,设计不科学,还不能充分保障法官具有独立的审判权,我们的社会文化,总是喜欢去搞一些背后的交易,不信法律信关系。许多当事人家属,托关系把钱都花光了,不管用,才来找律师,连律师费都交不起了。


关于刑事司法体制的问题,一向颇受诟病。我在辩护过程中,经常遇到法官对喊冤的当事人讲:“如果你无罪,公安会查你吗?检察院会诉你吗?”听到这样的话,我觉得这简直就是一种耻辱。它不是哪个人的耻辱,而是中国司法体制的耻辱,是中国法律人的耻辱。如果法官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是公安是否立案侦查、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还要你法院干嘛?还要你法官干嘛?


对此,业内评价说: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公检法三家就是快餐流水线上的分工合作。而且,不管公安做的饭是不是夹生饭,里面有没有蟑螂苍蝇,检察院都会端给法院,法院也会照单吃下。这话不是我的发明创造,而是业内普遍的认识。我曾不止一次听我国一位著名的老刑诉法专家说过,而他老人家是最高检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改变这样一种体制,让刑事司法回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正确轨道。这一点无疑是好的。但是,有些改革措施,影响深远,但是仍旧可能缺乏科学的设计,为了实现其他目标而牺牲司法应该有的合理架构及运行机制,从而让某些案件实际上难以达到公正审判的目标,这对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将会造成新的损害,也将给中国刑事法治化的前景蒙上新的阴影。


4、做刑辩难,但也必须去做,对客户强调困难要点到为止


所以啊,在中国,做刑事辩护,做真正的刑事辩护,确实很难。但就算再难,也不能放弃,因为如果没有人做刑事辩护了,这个国家就失去了对抗司法不公的一道屏障,就算挡不住,也要尽力去挡,因为这是我们必须肩负的责任,这份责任,我们这些顶着刑辩律师名头的人不去扛,还能靠谁去扛呢。

 

但这些,绝大多数当事人是不明白的。他们满怀希望来找律师,希望律师帮他们实现公道,但如果你跟他讲这些,对他能产生什么效果,可想而知。重则让他们直接放弃抗争的希望,轻则会让他们的信心大受打击。所以,真的不忍心说得太严重,毕竟,无论是当事人自身的公道,还是国家法治的进步,都需要当事人和律师一起努力,没有了当事人的抗争,你律师再有能耐,也是无源之水啊,那些最终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哪一个缺的了当事人及其亲属持之以恒的坚定意志呢。所以,这些因素,律师往往不能不说,但也只能点到为止,既要让当事人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又不要让他失去信心。


5、我的案子,作无罪辩护的多,但有的是“真情”,有的是“假意”


由于我的执业风格,决定了我所接手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什么样的案子,就会找到什么样的律师,什么样的性格的客户,就会找到什么样的律师。气味相投,这几乎是个定律。因为我是敢于真辩的律师,所以来找我的案子绝大多数是问题比较大的案子,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子,只需要跑跑关系、买个脸熟争取个从轻发落的案子,一般找不到我,都去找其他类型的律师去了。来找我的案子,即便存在问题,但我也不是一概做无罪辩护。最终是否做无罪辩护,都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和权衡,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之所以决定做无罪辩护,有时是因为案子明显不应该定罪,当事人也坚持要求无罪,有时候则是案子只是有一定程度的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但从现实情况考虑判决无罪的可能性又不是太大,这时候做无罪辩护,更多是出于策略的考虑,是希望以无罪辩护带动量刑辩护。


我们知道,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法学教科书中,明确告诉我们的都是“疑罪从无”,但你未必知道实际上中国刑事司法还存在“疑罪从轻”或者“疑罪从减”的潜规则。也就是说,在一个案子是否定罪存在较大疑点,依法应该不定罪的情况下,很多法院由于不能承受作出无罪判决的压力,就选择对被告人定罪,但在量刑时显著从轻,甚至直接找一些牵强附会的理由减轻处罚。这样一来,就既能减轻自己受到的来自公安、检察院、甚至被害人方的压力,同时又能对当事人和自己的良心有所交代。最高法院和有些省份的高级法院,都多次下文禁止下级法院这样做,但直到今天,这样的判决依然屡见不鲜。


执业以来,我做无罪辩护成功的案子不算很少,但都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过程,诉讼旷日持久。另外也有一部分案件,做的也是无罪辩护,但得到的并不是无罪的结果,而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无罪辩护,更多的是从法院常常采取的“疑罪从轻、疑罪从减”这些做法出发,出于策略的考虑,通过强劲有力的无罪辩护让法院和检察院充分看到案件存在的问题,让他们迫于压力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以无罪辩护带动量刑辩护的效果。


6、我的两个以无罪辩护带动量刑辩护的案例:


给大家介绍我办理的两起这样的案子,大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实际体会:


(1)江苏扬州吴某共同贪污案:


这起案子,我是真心实意做的无罪辩护,但终审判决不是无罪,而是出人意料地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减低了刑期。


这件贪污案子是我在2013年7月到2014年11月份之间办理的。是经江苏扬州当地的同行推荐接手的案子。具体案情因时间关系,我不能展开说。只能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一审、二审各开了两次庭,一审第一次开庭整整一天,第二次半天。二审也是这样。一审法院对我庭前提出的申请6名证人出庭、申请两名反贪局侦查人员出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调阅审讯录音录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5项申请事项都予以接受,并在庭审中切实保证了被告人和我的辩护权利,这一点十分难得,十分罕见。一审法院根据我的辩护意见,排除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6份有罪供述中的5份,能进行如此多份口供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全国职务犯罪案件中,也绝对不超过个位数。最终一审法院就是以没有排除的那份有罪供述为根据,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2年。


但是,那份没有被排除的那份江苏省检察院的审查批捕讯问笔录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并且真实性也存在重大疑点,二审我又抓住这个问题,并且通过法庭询问证实了存在吴某没有参与共同贪污的其他可能性,迫使二审法院给吴某改了一个从犯,把刑期从12年直接改为5年。


检察院指控吴某和他的一个下属合谋贪污公款22万余元,吴某是领导,竟然给定了一个从犯;按照当时的刑法,10万以上就是10年以上,一个从犯的理由,22万竟然能直接改判5年,确实很令人意外。这只能说明,这个案子法院也认为不应定罪,但又没有勇气改判无罪,也就只能在刑期上多减一下,得过且过了。这个案子我们还一直在申诉。


(2)日照某县古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这个案子被告人因为在自己家里制造鞭炮,一审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了12年。


二审辩护,我重点抓住出具爆炸物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不适格的瑕疵,让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又发回一审法院。侦查部门又重新委托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重新做了鉴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山东省公安厅也没有鉴定资质,但毕竟是公安厅,在体制内还是蛮有权威的。但是鉴定程序问题更明显,采用的鉴定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更大的问题是原来的案卷中侦查机关已经出具了办案说明,说所查获的古某的鞭炮的成品和半成品均已销毁,现在又如何能死而复生,再次提取检材去重新做鉴定呢?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的节奏吗?


侦查机关采取的弥补办法是,主动要求派两名办案民警和两个烟花爆竹公司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说:查获的古某的鞭炮并没有全部销毁,而是大部分销毁了,留了一部分在烟花爆竹公司的仓库里,作为检材备用的。但是,两名办案警察与本案有职务上的利害关系,当初写办案说明的说“均已销毁”是他俩,现在出庭说没有全销毁的还是他俩,他们这样做事实上是在伤害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烟花爆竹公司属于治安大队直接管理,一切经营活动都受到治安大队的监督,他们的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根本无法保持独立性。所以,这些人出庭作证的证明力弱不禁风,一吹即倒。


尽管如此,一审法院还是对古某做出了有罪判决,只是把原来的刑期从十二年减为十一年。


案子再次上诉到中院。开庭前,我向二审法院提前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指出本案鉴定资质和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的同时,也对侦查机关在物证保存问题上出尔反尔、出具假证明的不诚信表现进行了批驳,并提醒相关司法机关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形象。二审两次开庭,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主动向法庭提出古某属于自首,并向法庭提交她亲赴案发地调取的证据,证明古某制造鞭炮的地点周围居民稀少,因此危险性相对较小。


最终,二审法院以这些理由,又将古某的刑期从11年减为5年。


就这件案子而言,如果从事实方面讲,古某为制造鞭炮而制造的烟火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爆炸物的范围,且数量远超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由于侦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鉴定机构不合法,在发回重审后又弄巧成拙,自毁形象,使得公安机关自身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破坏,让法院和检察院也跟着背黑锅。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能放下身段,主动向法庭要求给古某认定自首,并主动去几十公里以外的案发地调查核实对古某有利的证据,正是因为公安办案存在严重瑕疵,才不得不尽其所能主动要求给被告人减轻处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服判。


我这样的案例事实上还是一些,由于时间关系,不能一一介绍。这种以无罪辩护带动量刑辩护的策略,是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为了实现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当然,我们非常期待中国司法能尽快实现疑罪从无,但这条路依然还很长,我想,即便司法体制改革进展顺利,至少也还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这种策略依然是一种重要的辩护策略,值得大家借鉴和尝试。


(五)真正的刑辩甚至也不是埋头做业务,一心做“工匠”,而是:对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由衷关切和切实努力。


1、刑辩律师当然离不开“工匠精神”


做刑辩律师,时刻离不开“工匠”精神,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刑辩律师所维护的法律利益,是最为重大的,因此,对待每一件案子,都应当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丝毫不能懈怠;都应当精耕细作,精益求精,尽最大努力做到每一条辩护观点都有理有据,且令人信服,才能更好地说服法庭,为被告人赢得公正。


2、在“工匠精神”之外,刑辩律师还应当有更高的境界和追求


但除了把自己手头的案子做好以外,刑事辩护律师,乃至于整个律师群体,是否就可以心安理得,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责任了呢?


也许,这样认为也未尝不可。因为,每个人对自己的要求不一样,能把手头的案子做好,能切实维护自己客户的权益,没有辜负客户的信任,对得起收取的律师费,也做到了对法律和法庭负责,应该算是很不错的律师了。


但是,我还是觉得,除此以外,刑辩律师还可以有更高的境界和追求,还可以承担更多。因为,在体制之外,只有刑辩律师最具备这种条件和能力,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3、中国刑辩律师推动司法冤案平反的两个著名案例:


(1)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不久之前的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纠正了申诉了十几年的聂树斌案,21年前被错误的司法判决夺取了21岁的生命的河北石家庄青年聂树斌,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在聂树斌案的漫长的申诉过程中,有许多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人士对冤案平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自然也离不开刑事辩护律师这个群体的持续努力。先后有11位刑事辩护律师无偿代理过聂树斌案的申诉,这次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上出现的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是李树亭。李树亭律师并不是名律师,也没什么钱,但是个很有正义感的律师,也是一位有情怀的老先生。他是为聂树斌案无偿代理时间最长的律师,也对案子最后的改判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读他的新浪博客,他在关于聂树斌案一篇博文中说:“其实无论是我本人,还是其他千千万万关注聂树斌冤案平反昭雪的人,大家所追求的主要目标,除了匡扶倒在泥泞中的人间正义,推动国家司法制度的完善,真正彰显公开公平公正外,最重要的是,要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不再生活在祸从天降、无罪获罚的恐惧中,而是在春风里、阳光下快乐幸福地生活。而不是通过聂树斌案件的平反昭雪,塑造几个著名律师出来,或仅仅只是去追究几个人的责任问题:那绝对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之所在。”


李树亭律师这样一个人,不图名不图利,为什么要坚持无偿代理聂树斌案呢?


近日财新网有一篇对他的专访,他说:“我有一个信念——正义永恒。为了这个信仰,无论付出艰辛,还是经受磨难,甚至付出生命,都是值得自豪的。”


(2)福建念斌投毒案


聂树斌是一个被冤杀的案例,通过辩护律师的无私帮助,为他的亡魂洗刷了冤屈。念斌案则是一个被错误地判了四次死刑,最终在辩护律师的无私帮助下获得改判死里逃生的案例。而我本人,也是念斌辩护律师团队中的一员。


念斌案辩护律师团的主角是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的张燕生和公孙雪两位女律师。他们从2006年开始接手念斌的案子,自本案一审起,就担任念斌的辩护律师。本案经历的一审、二审、第一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第二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她们一直担任念斌的辩护人。两位女律师在旷日持久的辩护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个人素质。为了帮念斌伸冤,8年间她们不断在北京、福建甚至于香港之间,为开庭、调查、聘请专家来回奔波,而念案的绝大部分诉讼程序,她们都是免费辩护,甚至自己贴上机票、住宿等差旅费用。期间,她们历尽艰辛,一次次向法庭提出念斌案存在的诸多疑点,但念斌依然被四次判处死刑,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没有核准,念斌早就做了枪下之鬼。我正是受到她们的感召,2012年报名参加了念斌案辩护律师团,参与了律师团为念斌辩护的所有活动。念斌案终于在2014年10月被福建高院宣告无罪。


2014年底,念斌案辩护律师团被央视列为2014年度CCTV年度法治人物候选人,在票选过程中,一度遥遥领先,但由于受到某些力量的阻挠,中途投票同道被关闭,最终没有当选。


2016年度的央视法治人物评选,情况已经产生了极大的改观,在一共10位年度法治人物中,围绕冤案平反的获奖人物就有3位,一位法官、一位律师,还有一位退休人员。这说明,那些积极推动冤案平反的人,不仅受到民间的尊敬,也越来越受到官方的认可。


4、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滥用而设立,是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礼物


同仁们,我们读霍布斯的《利维坦》,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会知道,人类自身的弱点,决定了人类群体必须组成国家才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奴役;由于人类自身的弱点,决定了国家必须组建政府并以权利让渡的方式实现政府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由于人类自身的弱点,必须通过制定刑法并通过司法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同样也是由于人类自身的弱点,人类目前尚不能创建一种完美的司法制度可以完全避免司法冤案的产生,人类只能通过不断地完善司法制度,以减少司法差错对公民权利的损害,而刑事辩护制度,正是法律为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滥用而设立,从这个方面讲,刑事辩护的确是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礼物,是人类在必然的不完美中努力寻求完美的自我救赎。成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做真正的刑辩,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是一种最好的入世的修行。


      以上我对刑事辩护的理解。说是我的理念和理想也不为过。他们都是我在长期的执业中思考领悟到的东西。以上5点,基本上每一点都代表不同的做刑辩的境界,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就能达到所有这些境界,但我们可以从低处做起,从不坑不骗做起,从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起,从同情心和责任心做起,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逐步提升自身的境界,是一条可取的路径。


(未完待续)

2017年10月31日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