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刑事案件咨询热线:13863659379

陈健: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被定性虚开,企业该如何应对?

“陈律师,我是XX公司的财务,前不久我们主管税务局收到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局人员告知我们,公司前期收到的部分增值税发票已被上游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我们有点慌,后续应该怎么办呢,会有什么风险?

 

作为税务律师,我们时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近年税务机关在“打虚打骗”的专项工作中,《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被广泛使用,是税务机关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常见的税务稽查协查材料。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稽查局通常会要求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严重的甚至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至公安机关,直接关系到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企业在面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该怎么应对呢?

 

1.什么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当开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并查证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后,通常会向对应的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区内的企业可能涉及虚开发票行为,请求予以协助稽查。一般情况下,受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据此对该企业开展税务稽查,以税务稽查的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虚开行为的根据。《通知单》一般是由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其已证实虚开指的是开票方对外虚开,而对于受票方可能只是涉及虚开,需要进一步查证证实。其完整的涵义应是“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证实开票方存在虚开行为,通知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进行税务稽查”,不能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为认定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依据。

 

2.《通知单》的发出与受理程序

 

委托方税务机关何种情况下发出《通知单》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后,根据协查回函信息依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查处。”


也就是说,委托方税务机关在证实开票方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下游受票方纳税人所属地的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书),随同发送的还有《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二)收到《通知单》,受托方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单》的情况下,受票方纳税人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在取得发票过程中明知该发票为虚开,甚至直接参与了虚开发票活动;二是存在真实交易,在并不清楚开票方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通知取得的发票为虚开。那么,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单》后,是履行什么程序呢?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受托方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

 

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备注:2021年8月11日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改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根据该规定,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立案检查,而不是直接根据《通知单》进行处罚。虽然载有“已证实”字样,但是对于受票企业是否属于虚开发票或者善意取得的事实,委托方税务机关并没有稽查核实,《通知单》的功能仅限于提供案件线索,促使受托方税务机关启动立案检查程序,并不能以此直接认定受票方为虚开。

 

3.接受了虚开的发票,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已经进行抵扣,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补缴税款、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不存在真实交易,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支出已经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4.企业该怎么应对?

 

对于有真实交易的发票,企业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及时核对账务,核实实际交易情况,做书面的解释说明。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涉案发票及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涉案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如有)、涉案发票所属月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和会计入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在企业可以提供合理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会出于谨慎考虑,不将企业认定为偷税或恶意虚开,从而避免补税、罚款、滞纳金以及后续的刑事风险。

 

5.企业该如何做好防范?

 

(一)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纳税信用等级、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二)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三)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四)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2023年3月15日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