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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强奸罪中“骗奸”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他骗我,我要告他强奸!如果他不骗我我才不会跟他发生关系呢!”现实生活中女性因受骗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例子很多,那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全部构成强奸罪呢?

 

我们先回到教科书中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然而,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毕竟还是一个抽象、笼统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骗奸”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这里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我国刑法规范中并没有“骗奸”的概念,“骗奸”也并非一概构成强奸罪,只有“违背妇女意志”的“骗奸”行为方可构成强奸罪。那么,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例如,男方谎称自己是富二代,利用女方想嫁入豪门的思想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又如,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出演重要角色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还如,男方冒充丈夫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再如,男方利用迷信手段或谎称为女方治病的治疗手段为由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这些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提供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使得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并因此而不知反抗。对于男方谎称自己为富二代的情况,由于女方系因出于嫁入豪门的目的而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事后感觉被骗,但在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其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因此,并不存在不知反抗的问题,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类似的情形比如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出演重要角色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并不是对方是导演,妇女就有义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尽管存在欺骗的因素,但这种“骗”仅仅是为了满足妇女的虚荣心要求,妇女也仅是对发生性关系对象的职业产生错误认识,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误解,故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又比如,行为人谎称自己系某部门领导,能利用职权帮女方争取违法利益,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之动机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在此情形下,结合其利用之动机,即使存在女方被欺骗的情况,由于女方对行为性质并无产生误解,因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奸”的行为以强奸罪认定的,主要有行为人假冒丈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治病的名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及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利用迷信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等情形。这些情形之所以以强奸罪认定,主要就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了误解(在假冒丈夫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认为是在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误以为是一种合法的性关系;在以治病的名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以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治疗方法;在利用迷信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以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仙神要求的合理行为等),以致不知反抗。

 

综上,在“骗奸”的情况下,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提供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使得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并因此而不知反抗。若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并因此而不知反抗,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反之,则不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2023年3月10日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