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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坤:杨某涉嫌盗窃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盗窃罪一案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确认,指派我们担任杨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庭前的准备工作并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构成盗窃罪定性错误,本案应定性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涉案鸭血系超出旭某公司计划量剩余的即将倒入废血池的废血,涉案价值认定与涉案鸭血品质明显不符,认定价格严重偏高;杨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具体法律意见发表如下:

 

  • 本案定性错误,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行为特征,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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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事实为孙某与寿光天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签订鸭血承包合同,后孙某将鸭血卖给潍坊旭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公司),为了保证鸭血质量,旭某公司先后安排公司员工郑某、任某1、任某2到天某公司看管三个车间鸭血工作,而郑某三人利用负责三个车间职务便利,与潍坊市普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某公司)生产经理杨某、法人代表张某预谋私自处理了涉案鸭血。在案证据显示,郑某三人与旭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旭某公司员工,旭某公司派郑某三人全权管理天某公司三个车间接鸭血、装鸭血相关工作,从其所在岗位和所担负工作上看其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涉案鸭血的职责,并对涉案鸭血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涉案鸭血采集、鸭血存储、鸭血装车发运,全都在郑某三人看管之下,其三人利用当班管理、经手处理这些涉案鸭血职务之便,在自己负责的车间对涉案鸭血私自处理非法占为己有,而且在与普某公司长达两年之久的鸭血交易当中,郑某三人能轻易地以公司老板名义交易处理涉案鸭血,所有司机去天某公司车间装鸭血、拉鸭血整个过程都畅通无误,进出门卫都同意、门卡也正常放行,这些都归于郑某三人在车间负责管理、处理涉案鸭血的职务之便,而且旭某公司负责管理郑某三人的负责人张国财平时也不去天某公司三车间,三车间都上锁,钥匙由三人保管,如若三人在车间没有看管、管理鸭血职权,则三个车间鸭血岂不处于无人看管境地,司机拉鸭血也不会如此畅通无误。

 

明辨职务之便还是一般的工作之便,是区分单位内部人员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即只有那些已经由自己保管的、持有的、经手的公司财物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要行为人具体从事的工作属于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行为人利用了这一便利条件,就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郑某等人并非仅仅利用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的便利,而是实实在在利用了其负责三个车间鸭血工作的职务便利而窃取单位财产,本案与单位的仓库管理员将仓库内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单位出纳将其基于职务而占有的单位现金据为己有的情况一样,都应当成立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辩护人庭前检索了裁判文书网刊登的贵院审判案例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通过辛某(在逃)与晨鸣三厂工人张某联系,三人商定由张某从晨鸣三厂盗窃飞接胶带后卖给段某,之后张某单独或伙同晨鸣三厂工人苗某从晨鸣三厂盗窃飞接胶带卖给段某。经贵院一审判决,判处段某、张某、苗某犯职务侵占罪。上述案例事实与情节与本案相似,张某与苗某都是晨鸣三厂工人,有管理、经手车间内飞接胶带的职务便利,并利用在晨鸣三厂任职的职务便利盗窃单位财物,最终被贵院认定各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

 

  • 涉案鸭血为掺杂了变色、变质的次品鸭血及超出旭某公司使用计划量即将倒入废血池的废鸭血,价格认定结论书以食品用好鸭血认定涉案价格严重偏高,且无论是旭某公司还是孙某都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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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任某、任茂森三人的供述证实,普某公司采购的鸭血是掺杂了变色、变质的次品鸭血以及超出旭某公司使用计划量即将倒入废血池的废鸭血,这些鸭血普某公司是用作生产饲料原料,而不是作为食品,价格明显与食品用好品质鸭血相差悬殊。经济实践中,经营者经常对鲜活商品、临近保质期商品降价销售,涉案鸭血作为鲜活、极易变质的商品,当天接的鸭血当天就要拉走否则就会变质变色或直接倒入废血池,而鸭血品质对鸭血的价格影响巨大。普某公司采购的鸭血是掺杂了变色、变质的次品鸭血以及超出旭某公司生产使用计划量剩余不用的即将倒入废血池的鸭血,用作生产饲料原料,并不是作为食品,价格明显与食品用好品质鸭血相差悬殊。好比一桌饭菜,在宾主吃完饭以后,我们以较低的市场价格将吃剩的饭菜和变质没吃的饭菜打包带回来做动物饲料,否则这些剩菜坏菜就要倒入垃圾桶了,而价格认证中心要把这些打包的剩菜坏菜按一桌新宴席的标准进行定价收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郑某、任某、任某供述证实涉案鸭血是超出旭某公司生产使用计划量的剩余鸭血,普某公司购买这些鸭血,无论是对旭某公司还是孙某来说都没有任何损失,甚至帮助孙某处理了即将倒入废血池的鸭血,因为超出计划量不用的鸭血如不及时低价销售,只能直接倒入废血池,还要花费巨额成本进行环保处理,普某公司购买这些超出旭某公司使用计划量即将倒入废血池的废鸭血,既节省他们处理废鸭血成本,也避免他们污染环境。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实际侵犯到旭某公司、孙某的财产利益,涉案鸭血价值应当以鸭血所有人的实际损失来认定。

 

  • 杨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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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系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表明杨某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

 

(二)案件发生后,杨某家属及潍坊市普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现潍坊市普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人民币200000元,并已赔偿到位,被害人也已经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杨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杨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

 

(四)关于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杨某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且郑某只要联系普某公司拉鸭血就说明这些鸭血是超出旭某公司计划量不用的鸭血,涉案鸭血每次都是先满足旭某公司之后再卖给普某公司,所谓的被害人旭某公司完全没有任何损失,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认定罚金,从轻判处。

 

综上,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涉案价值认定严重偏高,且杨某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辩护人期望本案能得到审慎、公正、合法、正确的处理,给予杨某从宽处罚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予酌情采纳,谢谢!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秀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2023年3月3日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