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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文|窦荣刚

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潍坊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我们克服疫情困难,两年时间,从二审到发回重审,通过精细化辩护和有效沟通,实现了从原判刑期7年减为2年9个月、当事人回家过年的目标。从合规视角总结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存在股东、高管与公司账户、资金混同,公司重大决策口头化、随意性强等不规范行为。类似违反法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做法使企业和企业家面临重大合规风险,应重点加强合规治理。

       一、案件由来

       潍坊某房地产公司杨某,四川人。2010年与广东三名商人合资创办潍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房产项目,杨某任总经理,负责常驻潍坊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因在公司二期开发项目收购和资金支付、公司公章使用等问题上,与大股东发生矛盾,被大股东开除出公司。2018年8月,公司大股东又以杨某侵占公司资金为由向潍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杨某被拘捕并遭到起诉。

       2019年11月29日,潍坊某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宣告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在看守所内提起上诉。

       此间,该看守所内相继有我辩护的几名企业家大幅减刑获释,杨某闻讯要求其家人来潍委托我担任辩护人。经初步了解案情,研读一审判决,判断本案有较大辩护空间,遂接受委托,开启辩护。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在团队李秀坤律师的协助下,克服疫情期间只能视频预约会见的障碍,多次会见杨某了解案情、听取辩解,及时到二审法院查阅原审案卷材料,并在随后的深入阅卷中发现了可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多份隐蔽性证据,并多次到银行调取杨某账户转账流水进一步对有利事实加以印证。

       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尽管杨某任职期间,同公司另一股东徐某分掉了公司资金300万元(杨分得115万,徐185万),但是:

       第一,二期开发项目是经公司股东共同商定受让的开发项目,虽然因公司决策随意性导致股东决策过程无会议记录、决议证实,但结合在案隐蔽性书证及有关生效法院裁判文书足以证明该项目属于公司而非杨某个人;

       第二,杨某个人银行账户和资金与公司账户和资金存在严重混同,结合在案隐蔽性证据,足以证实和计算出杨某为公司二期开发项目垫付的资金明显超过其取得的公司资金,并且其入股、管理公司五年,从未获得分红,其离开公司后多次要求与公司对账,大股东一直拒绝。

       综上,我们认为,不能排除300万元是公司同意给杨某和徐某的分红,且因账户资金混同不应认定杨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同时至今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徐某分得的185万事实上并未脱离公司掌控,亦不应计入杨某侵占金额。

       为充分说服二审法院,我们对在案可靠证据显示的杨某先后为公司垫付的1000多万元款项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用途和证据出处做了细致的整理,用直观的Excel表格呈现给法官,并针对法官提出的疑问,两次提交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书面辩护意见,进行了有效的说服沟通。

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2020年7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我们继续接受委托,并继续向重审法院递交证据、反映辩护意见。经过不懈努力,原审法院也接受了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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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应法院发出的建议函,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原起诉书指控杨某职务侵占300万元一项变更为挪用资金115万元,此预示着被告人有望在春节前获释。为达成目标,辩护人同时与法院和被告人都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庭审中,杨某表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起诉书变更起诉的挪用资金罪认罪,辩护人对指控的职务侵占罪、部分挪用资金罪作无罪辩护,对115万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量刑辩护。

       一周后,法院宣判,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定杨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21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五),原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的杨某提前四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

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新春将至,这起为之努力了两年多的案子终于可以放下了,但作为刑辩律师,依然不能停下脚步。手头多个无罪辩护的案子尚未尘埃落定,多数当事人还在羁押中,真心盼望今年春节,他们都能吃上家里热气腾腾的饺子。

        三、辩护心得

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1、扎实的刑辩功底、丰富的辩护经验、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作风,始终是律师赖以赢得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信任、尊重,促使他们耐心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展开良性互动的第一推动力和最重的砝码;

       2、对指控证据中的有利辩护证据的发现、发掘和利用,依然是中国刑辩律师最重要的基本功。通过直观的形式展示给法官,利用经验和逻辑将其串联、组合,形成辩护证据、证明体系,能起到事半功倍的说服效果;

       3、良好的辩护只是实现公正裁判的酵母和催化剂,高素质、负责任的法官以及运行良好的司法体制才是裁判公正的决定性因素。缺了这些,再好的辩护也只能随风飘逝;

       4、刑事辩护虽然经济效益不高,却具有其他律师业务无法替代和超越的社会价值。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守护公正自由,促进和谐安宁,值得有理想有信念的从业者矢志坚守。

一起商事犯罪案件大幅减刑改判的辩护经验与合规启示


          四、合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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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从企业合规的视角切入,我们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以下不合规做法,极易导致企业财产、责任不清,引发内外部争议,进而引发公司或企业家、高管的刑事合规风险:

       1、公司使用股东、高管个人账户进行公司资金收支:

       本案中,公司使用杨某个人账户进行公司资金收支,杨某个人同时也使用被公司借用的本人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个人消费和支出,是引发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该做法不仅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容易被司法裁判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给公司和股东、高管个人带来巨大的民事法律风险,而且,该做法会增加公司因涉嫌偷税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提供账户的股东、高管还存在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到刑事追究的风险。

       2、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口头化、随意性:

       公司重大收购项目和财产分配的决策没有形成书面的决议和会议记录,是引发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决议,并由参与决策的股东、高管签字确认并存档,股东有权查阅。如果公司在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时,决议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依照法律和决策科学化、程序化的要求形成相应的书面决议和记录,则极易导致公司在经营项目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上产生内外部争议,这些争议既可能引发民事法律风险,也可能给公司、股东和高管带来刑事法律风险。

       为减少和避免企业因上述不合规做法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有及时开展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领域的合规风险识别,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最大限度地消除合规风险,避免给公司、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21年12月15日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