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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商事刑辩团队主要刑事辩护业绩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辩护部是为进一步提升本所刑事业务专业化水平,面向企业和其他商事主体提供刑事专业律师服务而设立。该部门在本所合伙人、以善长办理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著称的专业刑辩律师窦荣刚带领下,坚持刑事专业方向,不断提升专业素养,用法律人的专业和执着,收获了令人瞩目的辩护业绩,并有多起(类)案件的成功辩护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法律、司法制度变革进程。不忘初心,积极投身弱势群体权益司法保护公益事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体现了优秀刑辩律师团队的社会责任和担当。辩护业绩无疑才是检验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试金石”。为此,我们本期着重用具体个案的辩护成果展示该部门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司法公正方面所取得的不平凡业绩,下期将重点介绍他们在法律公益领域的突出表现。


成功辩护案例


无罪案例


01 中国某知名民营企业区域总经理马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决无罪。承办律师:窦荣刚、杨卫华)


02 郭某、韩某掩饰犯罪所得案(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决定不起诉 承办律师:窦荣刚、陈健;杨卫华、李秀坤)   


03 潍坊某银行经理冯某骗取贷款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窦荣刚)


04 昌邑某村支书徐某聚众扰乱秩序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窦荣刚)


05 潍坊某医药公司业务经理武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窦荣刚)


06 山东青州某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宋某虚开增值税票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窦荣刚)


07 楚某聚众斗殴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承办律师:窦荣刚)


08韩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承办律师:窦荣刚)


09韩某危险驾驶案(检察院不起诉 承办律师:杨卫华、李秀坤)


10个体经营户吴某非法经营烟草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承办律师:窦荣刚)


11王某非法吸收存款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承办律师:窦荣刚)


12山东莒县杨某滥用职权案(法院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承办律师:窦荣刚)


13潍坊某银行职员林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窦荣刚)


14潍坊某职业高校副校长刘某受贿案(检察院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决定承办律师:窦荣刚)


15青鸟华光科技股份公司中层赵某贪污案(二审判决无罪承办律师:窦荣刚)


16张某亮窝藏案(检察院不起诉 承办律师:窦荣刚)


17寒亭区盛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公诉机关撤诉,无罪释放承办律师:窦荣刚)


18寿光市张某明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承办律师:窦荣刚)


19赵某盗窃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承办律师:杨卫华)


20潍坊某畜禽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窦荣刚)


21许某诈骗案(法律援助案件,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承办律师:窦荣刚)


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01昌乐钱氏六叔侄寻衅滋事案(判决五人免予刑事处罚,一人缓刑   其中四人承办律师:窦荣刚、杨卫华、陈健、李秀坤)


02潍坊某高校大学生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律师:窦荣刚、陈健)


03潍坊某国有公司出纳蔡某挪用公款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律师:窦荣刚)


04潍坊某区某局科长张某单位受贿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律师:窦荣刚)


05浙江衢州余某运输爆炸物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律师:窦荣刚)


06潍坊某城管执法队队长庞某故意伤害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律师:窦荣刚)


其他40余起明显有效辩护案例


       包括成功减掉部分罪名、事实、金额,重罪名改轻罪名,认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明显降低刑期的有效辩护案例40余起。因篇幅所限,在此不再展示具体条目。


影响性案例


        01 江苏扬州人社局干部吴某贪污案


       经窦荣刚律师一审、二审辩护,成功排除了吴某被送看守所羁押前因受疲劳审讯等违法取供行为所作的所有认罪口供,二审判决虽未依法排除吴某审查批捕认罪笔录,但以非法证据排除后无确切证实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由认定吴某系从犯,将原判刑期由十一年减为五年,后吴某又被提前一年半假释。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发布为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主编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指南》也将其选编为典型案例。著名刑诉法学者、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其专著《刑事辩护的艺术》中将该案例作为辩护律师“为权利而斗争”的典型做了专章介绍,并评价本案是“我国法院率先将疲劳审讯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的案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02 潍坊市某烟花厂爆炸案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均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重罪起诉,窦荣刚律师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凭借庭前对在案证据以及黑火药理化特征的深入钻研,当庭开创性地提出了“烟花爆竹黑火药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爆炸物” 的辩护意见,以及非法买卖黑火药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并审时度势地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罪名但依法可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犯罪,量刑较轻)的辩护意见,最终上述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全案被告人均获得相对轻缓的刑罚。


      本案的成功辩护引起全国刑事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来自公检法办案机关和律师同行的咨询一度应接不暇,辩护观点频繁被律师同行援引,还直接或间接推动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监总局2012年通知的下发,明令将烟花爆竹黑火药纳入刑法规定的“爆炸物”范围。陈瑞华教授专著《刑事辩护的艺术》同样以专门章节介绍了本案的成功辩护过程和智慧辩护策略,并将本案辩护律师所采取的在否定被指控的重罪名的同时提出一个易于被司法机关接受的轻罪名的辩护策略阐发为“阶梯理论”。


03 东营鲍某、淄博张某两件组织偷越国边境案


该两起案件均属于企业非法经营向境外劳务输出。窦荣刚律师在两案辩护中,立足于当时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组织偷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且当时的刑法对该罪名未规定单位犯罪的立法状况,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偷越行为以及犯罪主体系单位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故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只能构成单位主体可以构成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最终审理该两起案件的法院均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均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缓刑。


两案的辩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最高法、最高检对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组织偷越”的客观行为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单位组织实施的单位非适格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犯罪的个人进行追究的立法解释的出台。


04 福建念斌投毒案


在这起社会影响巨大的司法冤错案件平反过程中,作为念斌案辩护律师团三十多名成员之一,自2012年起直至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对念斌作出终审无罪判决,窦荣刚律师不间断积极参与律师团对该案的集体研讨等辩护工作,2014年6月发表的《念斌案的标杆意义》一文借念斌案维权之路的艰苦卓绝、可歌可泣,呼唤法治和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勉励人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而斗争,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对念斌案最终改判产生了积极影响。


2021年9月3日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