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刑事案件咨询热线:13863659379

辩护律师的“良心”?

作者:窦荣刚

超级富豪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案,一审法院当庭宣判,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在于法定量刑幅度内定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此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均表不服,而律师的无罪辩护,更掀起舆论汹涌,而其中受鞭笞最烈的,是两名辩护律师的“良心”。


辩护律师的“良心”,古今中外都是有趣话题,也是最大争议话题。谴责辩护律师的“良心”,一点都不新鲜——以前不胜枚举,此时正在发生,以后也难避免。
王富豪其人其事,该案之前我一无所知;该案之后,借助媒体、舆论及个别对其特殊爱好有所了解的朋友提供的信息,只能说略知一二,但依然难辨真假。之所以坚称自己难辨真假,不是谦虚,乃的确如此。经办过数百起刑辩案件,深知刑事案件事实真相探寻之难超出想象,并非像有的人所讲可以通过某种神奇的公式实现事实还原;也深知媒体和自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往往与律师看到的案件证据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哪怕是极琐细的差异也可能正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关键。某些曾被舆论炒作得沸沸扬扬的案件,最后案情竟得以彻底逆转,都是不该被遗忘的教训。


正因为如此,我主张律师应尽量避免质疑同行办理的案件,尤其是案件事实方面——除非你能像辩护律师和法官那样有条件掌握全案的证据信息,否则,就容易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在某些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是靠证据和调查研究,而是依靠道听途说获得的信息,加上自己的经验和想象作出论断,这几天看到自媒体发布的声讨文字,或深或浅,都是这个路子。但无论如何,辩护律师在案情信息的获取度方面较除法官和检察官以外的所有人都具有压倒性优势,在专业能力上较普通人具有压倒性优势,在身份角色上是基于被告人的授权委托因而最具辩护方案的选择权,这些,显然都不容质疑。

唯一可以质疑的,是辩护律师的“良心”。

的确,良心这东西,说是个东西,实际看不见摸不着,说你有你就有,即便你真有说你没有也没错呀——谁让你没让我看见呢?这个社会很多人热衷于道德批判,大约是瞅准了这一点。王富豪的两名辩护律师,都是极富知名度的大律师,借机收了富豪很多银两不分给大家也就罢了,竟然还为这个千夫所指的无耻之徒作无罪辩护,更有甚者还为王富豪的一贯品行背书,自然引发群体不适,被“良心”大棒抡到头上,也算咎由自取。哈哈。

可我恰恰认为,社会舆论包括业界同行,都有权对辩护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监督批评,却最不该随便质疑,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尤其是辩护律师的“良心”。

关于前者,理由在上面我都说了,基于信息获取度、专业能力和身份职责形成的独特地位,其他人都不该随便质疑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观点,除非在学术探讨的场合(即便是学术探讨,也应当在针对具体问题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才可能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恰当性提出有效的质疑)。从法理上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包括独立形成、表达辩护观点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延伸,因此也只有作为权利本体的被告人具有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反对的资格。

事关辩护律师的“良心”,俨然是件大事,根据《律师法》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答案却并不难寻找,无非是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并且,多年以前我在跟斯伟江律师商榷的一篇小文中已经阐明,辩护律师要维护的这三项权利或利益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即辩护律师只有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一手挥舞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宝剑,一手掌控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手忙脚乱的正义女神。柏拉图说,正义就是让人们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安其位、各地其所,从这个意义上看,只要辩护律师恪守了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不存在违反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言行,就是正义,就是“良心”,而无需照顾其他人的观感——无论这种观感是出于朴素的同情心,抑或是某种认知偏见。

只有当辩护律师秉持的是这样的“良心”,而不做任何附加的时候,辩护律师才能成为自由的堡垒,而不是专制的帮凶。

道理不过如此简单。

中国缺的向来不是道德教化,而是科学、理性精神。当社会在某种奇怪心理的驱动下,陷入情绪化的表达模式,儒家思想中最具理性精神的“格物致知”的微言大义,也被湮灭在滚滚尘嚣中了。

律师行业,本该成为科学、理性的先锋,但就此看来,还需些时日吧。

我家布丁


2020年6月23日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