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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刑辩团队成功辩护江苏商人胡某合同诈骗案

       2016年8月,江苏泰州商人胡某因合同诈骗罪在山东某县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在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山东某公司订燃料油购销合同,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在山东某公司已经支付部分货款600万元的情况下,拒绝供油,且将收到购油款全部转走,用于个人消费、归还欠款等,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要求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10~12年。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防控与辩护团队窦荣刚、杨卫华律师接受胡某亲属委托,在本案各诉讼环节为胡某提供辩护。经细致研读案卷,与被告人深入沟通了解案情,向被告人亲属调取、向法院提交多份书证、录音资料等证据,辩护人诉讼全程坚持为胡某作无罪辩护,根据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细节,向法院提出以下无罪辩护事实和意见:

       1、胡某愿意赔钱向山东某公司供油,是因油价上涨因素导致,为履行已经签订的供油合同;

       2、胡某拒绝向山东某公司供油是因为合同约定先付全款再供油,而对方拒付全款,胡某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双方发生纠纷后胡某将货款转走,部分是为了购买承兑汇票履行合同,部分是偿还公司债务,后者发生在双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因山东某公司违约,胡某有权留置并使用货款;

       4、根据合同约定,胡某履行合同的资金来源于山东某公司的先行支付,胡某因亏本销售有300万元的资金亏空,但胡某公司有过亿的资产,且有可以为他筹集资金的生意伙伴,不能排除胡某可以临时筹措到该300万资金缺口的可能性;

       5、量刑辩护方面,胡某系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    



       本案先后二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胡某上诉后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认定胡某系自首,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胡某再次上诉后,中院经开庭审理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再次改判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胡某因牵挂自己的生意和家庭,决定不再上诉。2019年8月3日,胡某刑满释放。




       本案历时三年,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罪的理由以及一审法院每次有罪判决中新提出的认定胡某有罪的理由,都根据在案证据所体现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反驳,坚持作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取得当事人希望的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7日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