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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认罪是否是构成自首的必要前提

近来办理一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肢体接触,但又辩解自己没有殴打过被害人受伤的部位。起诉书本来认定被告人系自首,公诉人为此当庭表示,鉴于被告人不认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作为辩护人,笔者对这种说法不予认同,当庭予以辩驳。


      鉴于公诉人的这种认识具有代表性,可能是很多人习惯会有的一种认识。故有必要撰一小文,略作探讨——


      其一,依照法律的规定,自首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只规定了这两个要件,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要求,比如要认罪。因此,公诉人的这种认识首先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被采纳。


      其二,自首是一个基于客观事实的法律判断,也就是说,构不构成自首,完全由法律依据客观事实做出判断,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客观事实,就应当认定自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看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无关。而认罪则纯粹是一个主观意思表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行为的犯罪性质予以明确承认、自愿接受的意思表达,换言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追诉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行为性质通过语言向司法机关明示表达出来的承认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其三,尽管自首要求如实供述,认罪也要求对被指控事实的接受和承认,但如前所言,前者的“如实供述”是一种对客观行为的价值判断,而后者的“对被指控事实的接受和承认”则是行为主体表达出来的主观意思和态度,两者判然有别,不可混淆、等同。


比较可见,自首和认罪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一个是基于客观事实的法律判断,一个是纯粹的主观意思表示,他们不存在任何重合或交叉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判断,认罪并非构成自首的必要前提,对没有认罪的被告人,只要他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的实,不影响对其认定自首。那种把认罪当做自首成立条件的观点于法无据、与理不通,不能成立。



2016年12月6日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