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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问律师对案子有多大把握

              


文/窦荣刚律师


在平日的咨询接待中,时常遇到这样一类咨询者,他们只是向律师简单介绍了一下案情,甚至他们自己都不太了解案情,就迫不及待地追问律师对打赢官司有多大把握。每逢遇到这样的咨询者,就只能感叹人们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律师职业属性和社会职能的不了解,同时耐着性子告诉他们律师的职能犹如医生,他们只能在查明病因和病情的情况下尽力去救治每一个接诊的病人,但却不可能在还没有对病人进行系统细致的检查诊断之前就轻言可以把病人治好。而且律师代理官司的结果比医生救治病人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假设医生和律师都同样技艺高超,无懈可击,但由于医生的对手只有疾病本身,而律师的对手则既包括案件中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也包括诉讼对方,有时某些案外的因素,甚至于法官和法院也可能会站在己方的对立面。诉讼是一种激烈的社会争端,争议利益的巨大性和变量的多元性决定了这场博弈本身的复杂性、曲折性,也决定了其结果具有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大多数案件都是不可预测结果的,尤其是那些在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复杂案件,以及可能介入案外因素的案件,结果的可预测性就更加微乎其微。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世界各国的律师法和律师行业规范均严禁律师向当事人事先承诺案件结果。因为不能,所以不许。这里所讲的“事先”,不仅是指咨询时和接受委托时,也包括每一诉讼阶段司法机关正式宣布裁决结果以前。原则上,在司法机关正式下达相应的裁决处理结果以前,律师均不得向客户宣称自己对达成这一结果有把握。


      那么,既然律师不能也不该事先向当事人保证结果,为什么当事人还要付费聘请律师?委托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什么?当事人应当凭什么建立起对律师的信赖,把自己关系重大的法律事务交托给律师呢?


      哪怕有些律师出于投机心理,为了招揽业务,违背职业道德迎合某些当事人追求胜诉结果的迫切心理,而就办理结果做出口头承诺,但这种承诺往往是没有根据的,对当事人而言只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当事人或许因此得到暂时的心理安慰,但案件本身却不会因为律师的事先承诺而增加哪怕一分胜诉的几率。律师办理案件的胜诉几率取决于案件本身的证据和事实、律师发现发掘和使用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事实和法律的能力、诉讼对方律师的水平高低以及司法机关能否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而不可能取决于律师事先的承诺。事实上,那些真正有水平、有能力的律师在对案件结果的预测方面都是十分谨慎的,对于疑难复杂或敏感案件更是概不预测。这不仅是慎重,更是对自身信誉和当事人信任的珍视。


      因此客户对律师的信赖关系主要应建立在对律师自身的专业素养、水平能力和人格人品的信赖之上,只有这些才是委托关系建立的最坚实可靠的基础。案件本身的证据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依靠律师利用专业能力从维护己方委托人的目标出发去善加发现、发掘和使用。假设诉讼双方在原初的事实和证据方面胜诉几率处于均势,哪一方的律师在这方面做得更好,胜诉的天平就会向哪一方倾斜。主张法律适用的能力也是一样,哪一方律师对法律适用的主张更能够说服法官,胜诉的天平也会向该方倾斜。在影响法院和法官的态度方面,自然也是专业素养、水平能力和人格人品方面占据优势的律师更容易取得法官的支持。但这方面还有一点点例外,就是那些跟法官私人关系较好的律师,不可否认,他们在取得法官支持方面也具有一些优势。但这种优势在当前的反腐和严厉整治司法风气的政治环境下,空间正变得越来越小,毕竟极少有法官会为了哥们义气扔掉自己的饭碗。而且,靠关系吃饭的律师最适合接的是那些案件本身没多少争议的案件,这样的案件走过场辩护一下,既不会损害自己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关系,又可以利用关系在当事人量刑上或多或少或有或无地得到一些照顾,但对于那些具有较强对抗性的案件,就不是他们的强项了,毕竟吃人家的嘴短,为了一个客户的利益损害了多年经营的关系,不太合算。


     但中国的当事人太聪明了,他们在咨询和聘请律师时,经常搞不懂这些规则和道理,甚至于只要得不到律师对结果的保证,就宁肯不去请律师,或者只是花一点钱象征性地请个律师。在一个仍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同时对司法的基本规则和现状缺乏认知的国度里,这将是一个短期无法改变的状况。所以作为律师,在接待咨询或接受委托时,就更有必要把这些明确告知咨询者或客户,甚至要不厌其烦地向其解释。但解释归解释,即便律师把这些道理都讲明白了,咨询者也听明白了,后者也未必愿意花钱去请一个不肯对结果做出保证的诚实的律师,甚至转头去请一个明知是不诚实的但敢于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向其承诺结果的律师。在一个把结果看得重于一切,因而失去了其码的判断力的咨询者眼中,律师的诚信品格,甚至包括专业素养,都比不上另一个律师对结果的毫无根据的保证来得更有价值,更像一根能抓得住的救命稻草。于是,诚信律师常失掉这些本来就无足轻重的业务,无良律师常失掉他们本来就不太看重的信誉,而那些让前者失掉业务,让后者失掉信誉的委托人,则为了一个虚妄的保证,最终愚蠢地错失了原本可能会有的胜诉机会。

2015年11月16日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