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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办理职务侵占罪案成功辩护案例

以下六起案例涵盖了窦荣刚律师在职务侵占罪领域的主要成功辩护成果,包括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一审无罪判决、重审撤诉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大幅减刑改判以及申诉再审改判等多种辩护类型。

一、朱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无罪撤销案件

案件名称:潍坊某企业股东朱某涉嫌职务侵占案(2024—2026年)

 

简要案情:朱某系潍坊某企业股东,因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被大股东以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遂对朱某刑事立案侦查。案件起因系股东纠纷,属于典型的“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形。

 

辩护要点和突破口:窦荣刚律师在朱某被刑事立案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接受委托介入辩护。辩护工作围绕三条主线展开:一是协助当事人系统梳理证据材料,研判案情,厘清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二是整理财务账目,从财务记录中寻找能够证明朱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的关键书证;三是撰写并提交无罪申辩意见,同时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请监督。突破口在于抢在侦查机关形成固化意见之前,以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意见引导侦查方向。

 

辩护结果:两年侦查期间,当事人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期限届满后,2026年3月,朱某接到侦查机关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案件以无罪撤销结案。

 

案例意义:该案是刑辩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立案后、传唤和采取强制措施前提前介入辩护,协助嫌疑人成功应对、化解刑事风险的典型案例。

二、马某职务侵占案(济南,900余万元)——一审无罪、重审检方撤诉并不起诉

案件名称:某民营企业50强上市公司青岛中心金融担保事业部前河北区域总经理马某被控职务侵占900余万元案

简要案情: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12月,马某在担任某民营50强上市公司下属P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区域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员工使用自行成立的H养殖专业合作社POS机,将P公司代为保管的畜禽养殖客户担保融资款或畜禽销售款转入合作社账户后,转入马某个人及妻子账户后借贷给他人使用。经审计,指控侵占金额907万余元。

 

辩护要点和突破口:窦荣刚律师在法院第一次开庭走完全部庭审程序后接受委托紧急介入,以原辩护律师未能实现有效辩护为由成功申请法院重新开庭。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厘清了本案特殊的商业模式和涉案主体间的特殊关系:马某的涉案身份实为X股份农村金融担保事业部河北区域总经理,同时是天津合作社负责人,从未担任P公司河北区域总经理;天津合作社并非马某“自行成立”,而是在公司支持下由马某创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其运营资金来源于向亲友及同事筹借,并非P公司资金。辩护人先后搜集整理并提交近千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发表4万余字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结果:2019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马某无罪并予以释放。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为挪用资金罪、金额变更为39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在法院宣判当天,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并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关押近两年的马某终获无罪结果。该案被评为“中律评杯”2022年度全国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三、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二审发回重审,刑期从七年大幅减至二年九个月

案件名称:潍坊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简要案情:杨某系潍坊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018年8月,公司大股东以杨某侵占公司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被拘捕并起诉。2019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辩护要点和突破口:窦荣刚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克服疫情期间视频会见障碍,多次会见杨某了解案情,深入阅卷后发现多份可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隐蔽性书证,并到银行调取账户转账流水印证有利事实。辩护的核心论点是:杨某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严重混同,结合隐蔽性证据可证实杨某为公司二期项目垫付的资金明显超过其取得的公司资金;且杨某入股管理公司五年从未获得分红,离开公司后多次要求对账被大股东拒绝,不能排除涉案款项系公司同意支付的分红。辩护人将杨某先后为公司垫付的1000多万元款项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用途整理成直观的Excel表格呈现给法官,两次提交针对性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结果:2020年7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杨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21年2月6日,原审被判七年的杨某提前四年三个月刑满释放。

四、赵××职务侵占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案件名称:潍坊某科技股份公司赵××贪污(后改职务侵占)案

 

简要案情:赵××案发前系某全国知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途货款回收办公室主任。因涉嫌伙同公司总裁助理刘××侵占在途办收回的公司货款两笔共计126.58万元,于2004年被拘留、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赵××、刘××共同犯贪污罪。

 

辩护要点和突破口:窦荣刚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起接受委托,一审期间作无罪辩护,指出赵××系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其任职未经国有单位委派,身份不符合贪污罪构成。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认定了全部指控数额。二审辩护中,辩护人继续提出无罪意见,中院发回重审后,辩护人聚焦于核心争议——在途办将回收货款38万元扣留是否构成侵占。辩护人调取了公司在途货款回收管理办法、在途办打给公司领导的申请报告、赵××向公司所作的书面报告等关键书证,证明坐扣款项实际是在途办根据公司政策应得的提成收入,且经过了公司领导批准,赵××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辩护结果:重审一审改判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侵占数额中一笔88.58万元不属于犯罪,仅认定另一笔38万元构成职务侵占。辩护人再次上诉,重审二审最终改判赵××无罪。

五、马某贪污申诉改判职务侵占案——监委查办案件异地再审改判

案件名称:潍坊某区供销社社办企业财务人员马某贪污、挪用资金罪申诉案

 

简要案情:马某系潍坊某区供销合作联合社下属企业财务人员,因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监委调查并定罪。窦荣刚律师代理马某申诉。

 

辩护要点和突破口:2025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庭审中,辩护人发表被告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私分款项为被告人应得等辩护意见,从根本上动摇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结果:2025年12月3日,淄博中院经开庭再审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改判职务侵占罪,对剩余刑期不足5个月的被告人马某减刑4个月,同案被告人刘某获减刑2个月。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申诉再审改判率极低,本案实现突破,具有一定标杆意义。

六、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辩护

案件名称: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简要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在担任阳光公司管理人员期间,在发放工人工资时多报少发26万余元,涉嫌职务侵占罪。

 

辩护要点和突破口:窦荣刚律师的辩护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层面展开。主观方面,辩护人提交了肖某某笔记本上记录的两次虚报工人工资账目,以及2010年6月后肖某某自行计算公司欠款时将26万余元刨除的账目,证明肖某某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打算;公司会计出具的欠款证明中也不包括多报的26万余元,说明公司财务对此是知悉的。客观方面,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未证实肖某某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资金来源、具体时间及控制场所等基本事实,指控证据不足。

 

辩护结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法院对肖某某判处缓刑。

 

2026年9月16日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