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表格全解(附法条原文)
刑事案件办理中,各阶段办案期限直接关系程序合法性与当事人权益保障,也是律师把握辩护时机、制定策略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系统梳理刑事诉讼各环节办案期限,形成此份表格全解,助力精准高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阶段 |
依据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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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 |
刑诉法119 |
一般情况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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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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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
刑诉法85、86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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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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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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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批准逮捕 |
刑诉法91 |
一般情况 |
三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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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延长一日至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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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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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
刑诉法91 |
已拘留的 |
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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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
未被拘留的 |
一般情况 |
十五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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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 |
不得超过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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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
刑诉法156 |
一般情况 |
不得超过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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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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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57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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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58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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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59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
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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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0 |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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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 |
刑诉法172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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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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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
十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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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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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辖的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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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 |
刑诉法175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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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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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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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
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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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 |
刑诉法204、20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421条 |
一般情况 |
二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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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
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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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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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辖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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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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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一审审判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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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速裁程序 |
刑诉法225 |
一般情况 |
十日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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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 |
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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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简易程序 |
刑诉法220 |
一般情况 |
二十日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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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 |
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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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抗诉 |
刑诉法230 |
不服判决 |
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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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定 |
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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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刑诉法243 |
一般情况 |
二个月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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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
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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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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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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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35 |
开庭审理,检察院查阅案卷 |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法条原文:
1.公安立案: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1传唤、拘传: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2拘留和批准逮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1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2犯罪嫌疑人未批捕:没有明文规定,但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侦查期限也应在此范围之内。
4.1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2退回补充侦查: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1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百二十一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5.2一审简易: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5.3一审速裁: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6.上诉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7.二审审限: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