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2025年最新)
山东窦荣刚律师商事刑辩业务团队搜集整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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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个罪名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破坏行为,而且两者都侵犯了财产,有一定相似之处。当然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其保护的法益不同,犯罪目的也不同。
两罪名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也有相似之处,因此在本文中一并展示。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都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后简称《规定》)中。
《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定》第三十四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而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