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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2025年最新)

   山东窦荣刚律师商事刑辩业务团队搜集整理——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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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后简称《解释》)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前三种情形,由《解释》第五条规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四种情形,即恶意透支的,由《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025年3月12日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