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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山东窦荣刚律师商事刑辩业务团队搜集整理——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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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2022年5月14日以前,认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而《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由此可见,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五万元的二倍即万元以上,若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则六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百万元的二倍即四百万元以上,若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则“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一百万元的二倍即二百万元以上

而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这一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挪用资金罪的入罪标准,即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变为五万元以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立案追诉标准变为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不变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2025年1月3日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