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刑事案件咨询热线:13863659379

2024年末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全国及山东)

 

      山东窦荣刚律师商事刑辩业务团队搜集整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律师事务所窦荣刚商事刑辩团队,40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团队多名成员同时具有律师、税务师、会计师、企业合规师、资产评估师从业资质,成功辩护的案件被遴选发布为最高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指导案例,是值得信赖的商事犯罪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专家。电话:13863659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2017年修订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此外《细则》还规定,抢夺数额不满2000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解释》第二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此外,《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解释》第五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025年1月2日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