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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刑辩案例21| 如何驳倒重大责任事故政府调查报告和鉴定意见

一、案情概要

2014年10月6日22时48分,山东某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利化工”)发生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的羟基丁腈乳胶爆燃事故,造成该厂直接经济损失480余万元。

该市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小组做出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脱盐水管线联通的根部阀填料盖在高压下密封失效,导致物料(丙烯腈和丁二烯)喷射式泄露,产生静电,引起车间发生爆燃。间接原因是:

1.项目负责人韩某在生产期间擅离职守,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该项目物料配比数量仅韩某一人掌握,操作人员皆不知晓,韩某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估计不足,未告知操作人员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延误了应急处置时机。

2.现场操作工应急处置不当,在发现异常后才开始配制中止剂,失去中止时机;压缩空气的储气罐没有处于备车状态,操作工未能估计到聚合釜的升压速率,无法压入中止剂,失去了控制反应的能力;现场操作工利用空置的4号、7号、8号釜泄压,因泄压时4号釜底部放料口鼓开,操作工撤离前将6号釜泄压总阀门关闭,导致无法向7号、8号釜泄压。

该市安监局出具的事故鉴定意见,认定韩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认定现场操作工、巡检人员、车间负责人、公司经理负事故次要责任,并认为韩某已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此后该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将韩某抓获归案,2015年10月18日对其刑事拘留。韩某被刑拘的第二天,其亲属委托我为其辩护。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韩某,向他深入了解了案发过程、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谈中我了解到,韩某是一位化工工程师,原在中国石油大学工作,2011年辞职。本案涉及的羟基丁腈乳胶(是生产橡胶手套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配方是他从2003年开始研究的,研究成功后有另外两家公司从2007年至今一直在正常使用。在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下,这个配方的原料配比与通用配方略有区别,但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并无区别,只是加大了制冷泵的流量,提升了制冷效果,并将进料管分开避免互相泄露引发事故,增加了安全性。

2014年某利化工橡胶生产技术人员因故离职,该公司总经理张某遂找到韩某,希望能借助韩某的研究成果改进某利化工橡胶生产工艺。2014年6月,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其中约定韩某需提供羟基丁腈乳胶技术服务,指导某利化工生产出达到用户要求的合格产品,具体内容是:

1.提出现有设备改造方案,并参与改造,直至设备到达实际使用要求,经乙方(韩某)验收合格后签字方可进行生产;

2.提供生产乳胶的工艺技术条件和配方(配制水相由乙方亲自操作);

3.提供各种原料的技术要求、分析方法和产品的分析方法。

4.除节假日、公休日外,由乙方亲自参与指导生产操作。

合同还约定,本技术服务合同有效期八年,八年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部配方。

事故发生当天是10月6日,那天早上在泰安老家陪伴家人的韩某接到某利化工总经理张某和橡胶车间主任邱某的电话,让他回公司要生产一釜乳胶。韩某同张某总经理说下午自己还要把妻子、孩子送回东营家中去,自己配好助剂包就走,张某同意,韩某就在6日中午回到某利化工,帮工人配好料放入反应釜后,下午五点多钟就开车拉着妻儿回了东营。7日凌晨2点,韩某接到邱某电话,说出事了反应釜爆炸着火了,消防正在救火。早上韩某就回到了公司。

关于事故原因,根据韩某回公司后对事故现场的查看和对车间当班工人的了解,认为是没有遵照生产制度和工艺流程生产所致,主要存在六个问题:

  • 按照生产流程规范,该生产工艺有两个操作,需要经验丰富的技术工操作或指导,但当天应当当班的车间主任脱岗,操作工技术不熟练,导致操作失误;

  • 在物料反应初始阶段,操作工进行二次加温未根据反应温度及时采取降温措施,导致反应温度超出正常范围;

  • 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停止制冷机运行,从而导致冷介质温度上升,引起制冷效果变差;

  • 生产过程中应该一直运行的空压机被违反操作规程关闭,导致整个生产装置的气压低于正常工作标准要求,导致中止反应避免发生丁二烯泄露与空气结合发生爆炸的危险控制机制不能启动;

  • 操作工擅自关闭卸压安全阀导致反应釜超压后不能及时排风,造成反应釜超压泄露,丁二烯溢出反应釜;操作工在二次加温导致反应温度过高超出正常范围的处置过程中,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将丁二烯物料及时排入封口的反应釜而是排入了未封闭的反应釜,使得丁二烯与空气结合发生第一次爆炸,爆炸把装置管道击破且反应釜阀门泄露,丁二烯物料迅速扩散至车间内发生第二次更大规模爆炸,造成生产设备、厂房和周围群众损失。

此外我还向韩某重点了解了某利化工乳胶生产的历史以及韩某的职务、职责等有关情况。

因韩某之妻患癌,急需手术,因此韩某本人及其家人都迫切想要尽快为其取保候审。通过辩护人多次与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没有批准公安机关逮捕韩某的申请,韩某获取保候审。

 2016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作为辩护人及时到检察机关查阅了侦查案卷材料。通过对证据材料和相关化工、安全生产知识的研究,结合此前对事故原因的了解,即便辩护人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乳胶生产的安全控制流程和本次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也有了清晰的认知,同时也注意到某利化工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言辞和书面证据存在的歪曲失实。据此辩护人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辩护意见:

(一)侦查机关认定韩某“擅离职守”违背客观事实:

1.根据韩某与某利化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约定韩某“除节假日、公休日外,由乙方(韩某)亲自参与指导生产操作”。韩某作为某利化工的技术外聘人员,与某利化工是平等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韩某为某利化工提供技术服务的唯一依据。某利化工只能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项下要求韩某为其提供技术服务,而不能超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额外要求韩某为其提供服务。因此,既然合同明确约定韩某节假日、公休日没有义务为某利化工生产羟基丁腈提供技术指导,那么在法律上就不能对韩某提出这一要求。

2.2014年国庆节7天长假,10月6日是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韩某早就向某利化工请了假,在泰安老家。但10月6日早上,某利化工总经理张某想在节假日安排生产,打电话要求韩某回来(有通话记录可查),韩某不好回绝,在电话中告知张某自己可以回某利化工先配好料,但是接着还要把老婆孩子送回东营家中,张某同意。尽管张某证言否认这一事实,但依照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规则,却不能认定这一事实不存在。而且韩某当天也确实是开车拉着老婆孩子到了某利化工,配好辅料,帮着车间人员把原料投入聚合釜后就离开某利化工去了东营。因此,在节假日、公休日安排生产完全是某利化工自己的决定,韩某依照合同没有必须在场指导的义务,其答应回厂只是碍于情面帮助某利化工配料,既不是基于合同,也不是基于职责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既然他已经配好料,他就可以离开,某利化工擅自在韩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安排生产,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自己负责,不应由韩某负责。

3.事故发生后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没有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其调查报告中没有关注和提及韩某与某利化工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时间,也没有重视韩某自己的辩解,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节假日韩某没有义务为某利化工生产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将10月6日某利化工擅自安排生产发生的爆燃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认定为韩某,不客观不公正。市政府因不知内情,遭受蒙蔽,才做出了同意该调查报告的批复。市安监局《山东某利化工有限公司橡胶合成车间“10.6”爆燃事故鉴定意见》,则是对事故调查组上述错误报告的简单沿袭,鉴定意见照搬调查报告的认定,同样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二)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是韩某负责的生产配方和应用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在生产具体操作上出了问题,后者不是韩某负责的范围,而是某利化工作为一家多年以来专业生产羟基丁腈乳胶的企业自身应该注意并应及时加以防范解决的问题,故将对此不负有责任的技术配方服务提供者认定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明显不当。具体表现在: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安全生产管理和具体操作上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出具的《调查报告》对羟基丁腈乳液生产工艺的介绍,羟基丁腈生产工艺的聚合反应体系至今仍无法有效控制聚合速率,不同的反应物料、甚至是不同批次的引发剂在聚合反应中都有不同的表现,最有效的控制措施是及时加入中止剂。同时,某利化工生产车间当班人员在当时无法加入中止剂的情况下选择泄压和排空物料,也是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无论上述哪种控制措施,都必须正确操作,且设备本身不存隐患,才能在聚合反应失去控制时排除危险。

但是,从在案的证据中可以清楚地发现,某利化工在10月 6日的生产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聚合反应发生时将本应一直 处于备车状态的压缩空气储气罐关闭,导致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 法将中止剂压入聚合釜,失去了控制反应的能力;

二是生产车间当班制度执行不严,对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安 全操作和应急处置培训。当晚的车间当班人员应有2人,但实际 只有一人,另一人脱岗,且当班的一人没有压力容器设备操作资 格证书,因技术、经验不足没有在聚合反应开始前提前启动压缩 空气储气罐,导致无法加入中止剂,只能被迫采取泄压措施,又 因处置不当,在泄压时误将6号聚合釜泄压总阀门关闭,导致无 法向7号和8号聚合釜泄压,从而导致6号聚合釜超压泄露,丁 二烯与空气直接接触发生爆燃。

2.韩某作为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没有义务对某利化工的生产安全问题和设备安全问题负责:

如前所述,韩某与某利化工之间是基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平等合作关系,韩某是依照合同向某利化工提供技术服务的。 依照合同条款,韩某需要向某利化工履行的合同义务共三条:

一是提出现有设备改造方案,并参与改造。韩某已经按照合同 约定对设备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加强了设备的安全性和对新配方的适应度,某利化工也已经使用设备进行生产。故韩某该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是提供生产胶乳的工艺技术条件、配方,指的是为保持配方的保密性,由韩某亲自操作配制水相。这一点,韩某也履行了义务。

三是提供原料的技术要求、分析方法和产品的分析方法;除节假日、公休日外,由韩某亲自参与指导生产操作。这些合同义务韩某也都履行了。至于某利化工执意要在节假日安排生产, 韩某则没有义务现场指导生产操作。

尽管某利化工在事故发生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一份任命韩某为橡胶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橡胶公司的生产、安全、技术及环保工作的文件,但该文件韩某根本没有见过,更没有其签字认可,该文件是何时形成的也不得而知,更没有同意担任这一职务。

尽管某利化工一方人员称韩某是合成车间的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但这种说法得不到韩某的认可,且既没有任命文件,也与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相违背,而明显是某利化工单方推卸责任给韩某的不实言辞。

3.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鉴定意见认定韩某对事故发生负有未将物料危险特性、配比数量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操作人员的 责任,毫无道理: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某利化工有关人员的证言,在与韩某 开展技术合作之前,某利化工生产羟基丁腈乳胶已有多年,对于 该生产项目的物料危险特性、危险处置措施,本身就是生产企业 日常安全管理的内容,韩某提供的生产配方,并不涉及物料危险特性的改变,也不涉及危险处置措施的改变,至于配比数量的改变,改变的也仅是辅料(即水相)的配比,这是其技术的革新之处,但这种辅料配比的改变带来的是生产安全性一定程度上的 提高,未增加该项目生产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改变该危险品生产中的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而这些本就是某利化工作为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不应因韩某一个外 聘技术人员的到来而改变。韩某负责的是其革新的生产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而不能代替企业对生产安全负责。因此,韩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既没有合同上的责任,也没有职务上的责任,将其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明显违背事实,缺乏根据。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足以说明侦查机关指控韩某系事故主要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错误的,应在审查起诉中予以纠正。

三、辩护结果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后几个月的时间里,辩护人多次与主办检察官联系沟通。检察机关认为指控韩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提起公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处理,并解除了对韩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四、“你当像鸟飞向你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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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像鸟飞向你的山”,你的山,就是你所辩护的案子的案情。只有彻底地了解它,从宏观到微观,从结果到过程,从事实到证据,从法律到技术,从当事人到司法机关,才能在这高山密林中飞翔。

 

2024年11月25日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