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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的刑辩案例(十八)| 一起前罪漏罪一并追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结束后介入的有效辩护操作

接办这起前罪、漏罪一并被追诉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后,我们去法院阅卷才得知庭已开完多日且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面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高度信任和殷切期盼,及时调整辩护目标和策略,通过细致、扎实、到位的辩护工作,令被告人满足了自首、赔偿谅解、退赃等多个新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多次针对不同事项提交辩护意见,终于说服审理法院对被告人做减轻刑罚处理并首次打破类案处理常规适用缓刑。

 

这起案子原本觉着或许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又是朋友介绍来的,就接下了。

这是8月底当事人亲属来律所找我时介绍的大致案情:

2023年初,宋某正处在因收购价值2万余元的盗窃物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他人盗窃的四五吨铝型材。20235月,法院对其前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20244月,因向其出售铝型材的人涉嫌盗窃铝型材案发,宋某受牵连案发并被羁押,家属一直未为其聘请律师。通过托人打听,得知检察院已经在半月前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开庭时间还不清楚。

从亲属介绍的案情中,我感觉存在被告人不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可能性,或许有无罪辩护空间,但当我和实习律师张俊涵去法院交辩护手续、复制案卷时,接待我们的刑庭书记员却告诉我们,案子在半个月前就开完庭了,被告人在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也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4年。

众所周知,通常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法院为避免麻烦,都不愿意再接收辩护律师的委托手续,也不会再允许律师阅卷了,但基于我平时办案中对该法院刑庭几位法官的了解,对案子都挺认真负责的,加上被告人虽然自愿认罪认罚但开庭时也应该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所以还是抱着三分希望四分侥幸让书记员给请示一下主审法官。

幸运的是,主审法官同意接收我们的辩护手续,也同意我们阅卷,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后续至少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至于能否获得再次开庭审理、当庭辩护的机会,在理论上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是否成立,或者说,是否存在不应定罪而认罪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辩护人可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做无罪辩护,并以此为理由申请法院再次开庭。但这个案子是否存在这种情况,需要经过会见当事人和详细阅卷后才能确认。

因当事人已被羁押了四五个月,也需要先跟他沟通一下案情,在法院复制完卷宗后,我们先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除了解收购铝型材的过程外,我还向他询问了这次到案的过程。他说,当时自己正在一个铸造厂收废钢,派出所民警去废品收购站找他没找到,就给他打电话说找他有事,他说自己一会儿收完废品就回收购站,民警说让他在原地等着,于是他就在铸造厂门口等着,一直到警察开车过来,他就跟随民警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年初以废料价格收购四、五吨铝型材的事实。在铸造厂门口等候期间,因为担心出事,他还给父亲和妻子都打过电话,想交代一些事情。由此我意识到被告人可能存在被司法机关忽略了的自首情节。

但回来后经研究分析案卷证据材料,却发现在案证据并不能支持我们做无罪辩护,最大的障碍来自于被告人自己的一段非常合理的有罪供述。我随即向当事人亲属说明这一情况,同时告诉他们能否争取到缓刑也十分不确定,建议她们考虑终止委托,办理退费手续。

但当事人亲属经过商量,坚持让我们继续辩护,尽量争取好的结果,还把我们的案件沟通微信群名称改成了“相信窦律师”,这让我深受感动,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自首情节,还是有减轻刑罚的空间,就同意继续辩护,并把争取缓刑定为最高工作目标。

我们再次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一见面当事人说他经过考虑,感觉做无罪辩护不太可能,还是请家属帮他退赃退赔,争取轻判比较现实。这跟我们的看法不谋而合。为帮他落实自首情节,我再次向他详细了解了到案的过程及有关证据情况。

我们即刻安排被告人亲属搜集了被告人归案当天与派出所民警的手机通话记录、与其父亲和妻子的手机通话记录,并形成第一份书面辩护意见,一并提交法庭。法庭将我们主张的自首事实和提交的证据移交侦查机关核实,几天后,公安机关书面回复证实宋某及其辩护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自首情节的落地,看似平淡,但作为当事人唯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本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几天后,经过进一步准备,我们去法院与主审法官进行了当面沟通交流,并提交了最高法关于该罪存在自首等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检关于不排除此类前罪漏罪一并追诉案件可以适用缓刑的复函等法律依据。但交流的情况并不理想,法官表示,虽然当事人已经具备了自首法定从宽情节和认罪认罚等酌定从宽情节,但对这种数罪案件,也包括在前罪判决执行期间追究漏罪的案件,当地法院尚无缓刑先例,需要进一步研究汇报,同时也表达了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会发生再犯的担心。

我们决定为争取缓刑再继续增加筹码。

此后几天,被告人亲属通过中间人联系了盗窃案件的被害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了赔偿谅解的意见,我们陪当事人亲属去法院,在主审法官的见证下当面起草并与被害人签署了赔偿谅解协议书并过付了赔偿款,被告人具备了赔偿、取得谅解的从宽量刑情节。

随后,被告人的妻子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把夫妻二人经营多年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废品收购站转让给了他人,由此杜绝了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转让协议书也提交给了法官。

在此基础上,我们形成了第二份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其中总结提出以下对被告人应适用缓刑的理由:

第一,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且废品收购站已经转让,被告人已不存在再犯的可能性。

第二,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自首从宽处理情节的,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检研究室复函,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被告人涉案金额100441元,处于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10万元标准基线的节点,仅超过400余元的零头。价格评估基准日正值疫情肆虐,受建筑市场严重萎缩影响铝型材市场有价无市或低于公开市场价销售是常态。根据价格评估办法,价格认定并非简单的加减乘除,而是具有30%以内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基于当时的市场情况和有利被告人原则,价格认定的10万元以上的零头并非必须认定。辩护人请求法庭调取价格认定的相关工作文书底稿进行审查质证。

第四,在案证据清楚表明,被告人收购这批铝材时对其非法来路的认知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盗窃犯胡某供述其向被告人卖铝材时刻意隐瞒事实,声称是喷涂剩下的废铝,是干工程剩下的,并且每次数量不算多,被告人并未怀疑。但当胡某三番五次来卖、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被告人才开始怀疑这些铝材来路不正,并拒绝再收购。基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被告人初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蒙骗收购的铝材,不应认定犯罪数额,对其涉案金额也应当确定在10万元以下,不按“情节严重”处理。

辩护意见

第二份辩护意见提交数日后,主审法官和我一起去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听取他对有关其自首、赔偿谅解等新证据材料的意见,被告人对此均无异议,同时也表示愿意退还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为了给被告人争取尽量少的罚金,我们又向法庭提交了第三份辩护意见。数日后,被告人亲属接法院通知去缴纳了退赃款和罚金。

2024年10月29日,法院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宋某获释。

判决书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去案发地法院或看守所六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三份,同法官、亲属频繁当面或电话微信沟通,庭审结束后还能介入后续辩护,最终还能影响法庭做出几乎不可能取得的缓刑结果,被告人亲属对我们工作表示高度认可,称能获得我们的帮助是她们天大的福气。我跟她们说,这是相互信任(共同全力奔赴)才有的结果。

 

其实对刑事案件当事人而言,遇到一位负责任的好法官,比遇到一位好律师的幸运和福气可能还要大,恰如本案。我在看守所跟主审法官闲聊时,他说认真负责办案子是为了求得一份心安。我想,律师工作应该也是这样的。

 

2024年11月5日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