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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涵:旁听窦荣刚律师辩护职务侵占案庭审侧记

        我做实习律师期间,窦荣刚律师是我的指导老师,带领刚入职不久的我开始亲历刑事案件办案过程,学习辩护经验。此案是我旁听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庭审,除在做庭前辅助工作时学到了指导老师在寻找辩点、梳理辩护思路方面的经验外,通过现场旁听案件审理和辩护过程,又切身感受到了刑事案件庭审的紧张激烈气氛和律师庭审把控能力的重要性。

 

      一、基本案情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是一名具有多年从事高三复读班教学管理经验的民办高中老师。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与山东某市一中合作开办高三复读班,收取复读学生学杂费共计600余万元。202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将收取的学杂费共计404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车辆及支付个人消费等。某市一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终结于2024年4月以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到法院。已经关注窦律师网站、公众号两年多的被告人在开庭前一个月委托窦律师,窦律师带领李秀坤律师和我协助辩护工作。

 

      二、庭前协调

      开庭前半小时,我陪窦律师、李律师来到审判庭等候开庭。被告人也来到了审判庭门前。本案与被告人存在直接利害冲突的一名证人徐某带了好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也到了审判庭门口,对被告人出言不逊,指指点点,威胁辱骂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跟他吵了起来,情绪也很激动。窦律师见状及时上前劝阻,并提醒被告人不要理会徐某的挑衅,注意保持冷静以免影响接下来的庭审。

      进入审判庭后,窦律师观察到作为证人的徐某等人也进入了审判庭并坐在了旁听席上,窦律师及时走上审判台,向主审法官轻声说了些什么,庭后我了解到窦律师是提醒法官注意核实旁听人员身份。

      主审法官随后安排法警收了旁听席人员的身份证,对旁听人员身份进行了核查,并把徐某请出了审判庭。庭后窦律师告诉我,法律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如果他参加了旁听,可能给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情绪波动,也可能扰乱我们的辩护,所以必须提前消除隐患。

      法警核实完旁听人员身份后,窦律师又走近公诉人席,同公诉人就控方证据举证方式进行了沟通协商。他先是询问了公诉人举证的顺序,公诉人称他们将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组举证。窦律师提出希望公诉人能尽量详细宣读和出示证据,公诉人答应对重要证据详细举证,窦律师表示同意。随后窦律师又走上审判席与审判长、主审法官就辩护人的举证方式进行了单独沟通,提出因本案主要辩护证据都来源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且数量较多,为保证法庭质证的顺利进行,辩护人将会在公诉人举证期间只发表反驳性质证意见,在辩护人举证环节再向法庭提示控方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法庭欣然同意。

 

      三、庭审讯问发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尤其是年轻的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比较强势,问题刁钻,咄咄逼人,被告人本身就觉得被起诉很委屈,情绪变得更加激动,回答公诉人问题时声音激昂,明显有抵触对抗情绪,窦律师及时提醒他注意控制情绪,保持冷静。审判长也对窦律师对被告人的及时提醒微笑点头表示认可。此后公诉人在讯问时几次抛出诱导性或假设性问题,窦律师也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并指出这些问题属于诱导性、假设性问题,提醒被告人有权选择不予回答。通过窦律师的及时反对和提醒,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基本保持了冷静,对相关问题做了较好的应对和回答,没有落入圈套,比较清楚地向法庭说明了自己在复读班项目上与某市一中是合作办学关系、自己不是一中职工、复读班是自己独立投资自负盈亏的项目,自己对项目盈利拥有支配权等事实。

      在接下来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环节,窦律师围绕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还未提及的有利事实和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如何取代徐某成为某市一中复读班项目的合作办学人,一中校长与其商定的合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在场人证,项目收入与支出情况,以及一中为何突然与被告人反目并发展到联合徐某向公安控告其犯罪的原因等事实进行了补充发问。虽然我是第一次旁听庭审,还是能够察觉出窦律师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很有针对性,提出的都是控辩双方存在争议或容易被法庭忽略的直关被告人罪与非罪的事实细节或隐情,也非常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都是紧紧承接上个问题被告人做出的回答提出下一个问题,被告人回答起来也显得轻松自然。如此产生的效果是,通过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一问一答,由浅入深地把案情的来龙去脉流畅清晰地呈现在法庭包括旁听人员面前。

 

      四、法庭示证质证

      虽然庭前已提前进行了协商沟通,但在示证质证环节还是出现了小插曲。庭前公诉人同意分组举证且重要证据详细举证,但举证开始后公诉人并未依此而行。第一组证据主要是控告材料等,相对而言没有那么重要,公诉人宣读完没有停顿又继续举第二组证据,窦律师或者是因为这个,或者是出于对公诉人的尊重没有提出异议。但公诉人宣读的第二组证据内容明显比较重要,数量也很多。公诉人一连宣读了七、八份重要证人证言后,窦律师观察到被告人的表情有些茫然,立即向法庭举手示意打断了公诉人,提出:公诉人采用一股脑宣读大量重要证据的方式举证,不利于被告人质证,要求公诉人按照庭前商定方式进行举证。公诉人辩解说,辩护人庭前已经阅卷,对证据内容都了解,不需要分组举证,而且他们以往在这里开庭也都是这样从头到尾一并举证,分组举证质证还从来没有先例。窦律师回应说,辩护人虽阅过卷,但被告人并没有,被告人的大脑不是电脑,无法当庭记忆和处理如此大的信息量,就无法进行有效质证,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审判长接受辩护人的反对意见,要求公诉人重新按照举证提纲中的证据分组进行单组证据举证,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分别质证。此后由于是分组举证质证,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就相对轻松,达到了有效质证的效果。

      公诉人举证完毕后,窦律师开始提示控方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阅卷过程中,窦律师从控方证人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及其本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中,找到了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辩护证据。窦律师安排我们把这些证据专门打印出来,并对重点内容做了标注。窦律师在提示证据时,将这些证据分为三组,主要证明某市一中领导与被告人商定由被告人接手复读班项目,独立投资、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某市一中无偿给予办学条件支持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事实。窦律师对每份证据按照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事项进行提示,形成了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的有力反驳,同时显现了徐某及某市一中有关证人证言的虚假性。

      在极为有利的法庭调查辩护的基础上,此后的法庭辩论环节,窦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只是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进行了不构罪理由的简单归纳总结,以及对争议焦点的简要澄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据听上去就相当充分了。

      在此前协助整理窦律师整理以往经办案例时,我了解到他在职务侵占案辩护方面经验丰富、业绩优秀,已有过数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包括两起无罪判决案件:潍坊北大青鸟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某职务侵占罪无罪判决案、新某望某合股份有限公司老员工马某职务侵占无罪判决案,还有通过二审和发回重审辩护成功打掉职务侵占罪名(包括两项指控事实金额共计320万元)、降低刑期四年三个月的潍坊某信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案件。在旁听完窦律师为本案所做的精彩辩护后,我对本案的办理结果也有了更多的期盼。

 

2024年9月5日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