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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寿渔651**”渔船威海爆燃事故 刑事责任法律意见书

潍坊市海洋渔业局:

2019年9月2日,“鲁寿渔651**”渔船在威海海域发生爆燃事故,为协助贵局及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本案善后事宜,应贵局领导要求,提出刑事责任法律意见如下:

一、前提及声明:

1、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确定以贵局及公安等执法部门最终依法查明的事故原因为基本前提;

2、在事故发生原因目前尚未依法最终查明的情况下,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刑事责任分析与追究方案建立在贵局提供的几种发生概率最高的事故原因基础之上,且因受到出具人知识面及判断力等主观因素的限制,不能绝对排除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观点存在差异。

二、基本案情:

9月2日晨,潍坊籍渔船“鲁寿渔651**”在威海附近海域失火,造成船只焚烧严重、多人受伤、多人遇难。

三、贵局提供的发生概率最高的几种事故可能原因:

1、因船只电路老化发生漏电,引燃船舱内顶棚上装饰材料,巡查人员发现后采取应急补救措施不当未能控制火势,从而引起失火;

2、因输油管发生泄露,油液滴漏、渗漏至机舱高温位置(如废气涡轮增压泵、原动机排烟管路等)引发明火进而发生火灾;

3、因船只所加燃油质量低劣,引发火灾。

四、就上述三种情形做出的刑事责任分析:

(一)第一种可能原因:

1、刑事责任主体:

在此情形下,船只电路老化未能及时更换,是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巡查人员发现明火后采取救火措施不当是次要原因,在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上,应重点考虑追究对船只老化电路不及时更换负主要责任的主体(如船只所有者、船公司对船只设施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对于未能采取正确救火措施的船员,除非其在采取救火措施时有十分明显的不当,不仅没有减小火势反而加大了火势的,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涉嫌罪名: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二种可能原因:

该种情形下,如果可以查明输油管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船只所有者或对船只设施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没有尽到检查、修理、注意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则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输油管本身并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船上负有安全巡查职责的人员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巡查,或在巡查中发现险情未积极排除,导致输油管发生泄漏的,对上述人员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三种可能原因:

该种情形下,火灾原因系因燃油品质低劣引起。如可以查明船上人员明知油品低劣可能影响船只安全仍然决定加油,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做出该决定的船上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参考。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陈健

                                       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

2024年7月9日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