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江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江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工作并结合今天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依照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李某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现提交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李某宝酒后无端滋事,引发邻里冲突,对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宝将自家拆除下来的废旧门扇竖立斜靠放置在李某江家院子外墙上,而李某江家里平时只有李某江81岁的老母亲孟某俊一人居住,是重大的安全隐患。李某宝上午答应拿走,下午喝了酒就借此事闹事,对李某江及其母亲进行辱骂,并且连续对李某江前胸进行推打,还差点将李某江的母亲搡倒在地。李某江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对李某宝的面部打了一拳。因此,就案件起因看,完全是因为被害人李某宝酒后耍泼、无理取闹,辱骂侵犯他人,才造成冲突,过错明显。
二、李某宝酒后闹事对李某江及其母亲实施的推打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
根据李某江的供述、李某宝的询问录音录像和李某江去医院看望李某宝时的谈话录音内容,以及孟某俊的证言,可以证实李某宝酒后无端滋事,本身就理亏,还在李某江根本不知道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当着李某江母亲的面用侮辱性极强的语言进行辱骂,并对李某江前胸连续实施推击。这种连续推击他人前胸的行为,尽管不属于严重暴力行为,相对轻微,一般不会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但实践中因此造成被侵害人倒地摔跌致伤的例子屡见不鲜,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属于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性,明显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范畴,对此李某江有权加以及时防卫和制止。对此相对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最高法、最高检也有明确规定:
1、“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该第9条同时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同时还可以反向适用该第10条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即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只要不是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汪天佑正当防卫案”指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行正当防卫”;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案例案例”中的“(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中也强调:“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据此应当认定李某宝对李某江胸部实施的连续推击行为明显应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范畴,李某江依法有权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三、面对李某宝的不法侵害,李某江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克制的:
根据李某江去医院看望李某宝的谈话录音,李某宝亲口证实他先是上前推了李某江前胸一把,李某江说你再推我就不客气了,李某宝又推了李某江一把,李某江才打了李某宝面部一拳,李某宝倒地后,李某江只是为了防止李某宝继续起身拿东西打自己,上前摁住李某宝的双手,没有继续打他。后来邻居上来劝架,李某宝起身后又从地上拿起一把旧铁燎壶扔砸在李某江背上,将李某江打倒在地并受伤,李某江才上前又打了李某宝面部一拳,李某宝又举起一辆公共自行车追砸李某江,李某江挡下后,为了躲避李某宝就离开了。而李某宝继续闹事,砸了李某江家的后窗玻璃,爬上李某江家墙头继续辱骂。李某江离开后主动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投案。以上过程,足以显示李某江面对李某宝不法侵害采取了尽量克制的态度,而李某宝却是借着酒劲步步紧逼、不知收敛,不断升级不法侵害的手段、不断激化矛盾。
四、李某江对李某宝实施的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是适当的:
根据刑法和“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才有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对不法侵害的防卫仅造成轻伤的,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本案李某江面对李某宝对自己实施的连续推击前胸、用铁燎壶砸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是先后打了李某宝面部两拳,造成李某宝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不属于防卫过当。
五、李某江先后两次拳击李某宝面部,均是在面对李某宝的不法侵害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
李某江对李某宝面部打的第一拳,是在李某宝不听李某江劝阻警告连续推击李某江胸部的情况下实施的,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要件。李某江对李某宝面部打的第二拳,是在李某宝用铁燎壶打伤自己后对李某宝实施的,同样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行为,防卫时机适时。
综合以上事实,依照我国刑法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江的行为系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审判长、陪审员:
去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法、最高检也专门发布了一批正当防卫认定的指导性案例,其中重点强调“要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应当在本案中得到贯彻。以往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能闹,司法就向其低头的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生态,损害了法律尊严,这种现象不应当再继续下去。因此辩护人郑重请求,在本案中严格适用刑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所明确的正当防卫认定理念和规则,让司法裁判体现公平正义。
六、被害人李某宝拒不接受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拒绝第二次做笔录,还因此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投诉办案民警,这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也是一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不法行为,应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七、最后简要提一点量刑辩护意见:
李某江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极为明显,即便对李某江定罪,依法也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辩护人: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李秀坤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