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刑事辩护律师|窦荣刚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天津某合作社负责人马某荣涉嫌职务侵占罪案辩护词
综上,辩护人认为,出于开拓省外饲料销售市场、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新某某股份农村金融担保事业部允许被告人马某荣以双重身份:一是新某某股份公司农村金融事业部河北区域总经理,二是马某荣自主创业自行开办的天津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通过天津合作社围绕新某望产业链独立开展业务,为新某望产业链拓展河北区域市场,为此,新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马某荣保留相关待遇并在办公、住宿、人员、利润、费用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和回报。马某荣开展的放贷和资金回收的业务都是在其独立经营的天津淡水鱼养殖合作社的“为成员采购相应生产资料”这一工商登记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其业务的主要内容是使用合作社通过自行融资获得的自有资金为合作社旗下的河北养殖户提供借贷资金,以此为条件养殖户要向新某望集团在河北开办的饲料厂购买饲料,也向新某望集团在河北开办的食品厂出售畜禽,从而实现合作社业务与新某望产业链的协同发展。而天津合作社筹集、放出和收回的借贷资金都来源于合作社向社会个人筹集的自有资金及其运营收益。因此,马某荣的天津合作社是使用自有资金借款给养殖户采购生产资料的经营实体,在资金和业务上与某惠公司都没有直接关联,这就是本案的事实真相。至于某惠公司是否参与合作社业务的担保,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不属于本案裁判的范围,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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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