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辩护案例 受贿罪辩护案例
窦荣刚律师又一起职务犯罪减罪名辩护成功案例
被告人宋某系委托人田某之夫,系原L县S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科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SD省L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指控杨某某:关于受贿罪:2015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在担任L县S镇X村包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L县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分两次收受魏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00元,为魏某在L县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招投标中提供帮助。关于滥用职权罪:2015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利用担任L县S镇X村包村干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违规决定对X村河道进行整治该项目没有资金来源,且未经过乡镇重大事项审批即违规进行招标。被告人宋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2016年6月10日,宋某在村委办公室自行组织工程招投标,由村委干部、党员代表共计15人进行评标打分,L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Z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RZ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经过报价竞标,在宋某主导下未公布招标结果招投标后RZ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魏某分两次送给好处费五万元,共计十万元。被告人宋某个人决定将S镇X村河道整治工程发包给魏某。2015年6月底X村河道整治工程开始施工,X村未与魏某签订施工合同。魏某又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李某,2015年年底王某、李某建设西某村河道工程基本完工。2016年初王某、李某因索要工程款未果,开始举报宋某违规插手工程、收受贿赂并在工程中高价销售石料。信访举报涉及某某乡镇、L县、RZ市三级,被告人宋某作为乡镇公务员超越职权违规进行水利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并收受贿赂,造成了施工方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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