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冯某甲,男,某银行潍坊分行某部门经理。2017年5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次日委托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辩护部主任窦荣刚律师担任辩护人,2017年6月22日因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冯某乙伙同卢某(已判决),以徐某等三人的名义办理三户联保贷款,然后伪造了徐某等三人的房产证、行驶证、购销合同、销货清单等材料到某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办理三户联保贷款,骗取贷款600万元。该600万元贷款下来后,冯某乙将410万元用于其客户的到期贷款过桥。过桥结束后该600万元贷款中的133万元被冯某乙侵占,220万元被冯某甲要走用于偿还卢某的借款,247万元被卢某用于偿还借款保证金60万元、97万元用于购买红酒、剩下的90万元被卢某用于日常消费。2014年6月17日资款到期未偿还。
公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甲亲属经潍坊律师同行和朋友引荐,侦查阶段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冯某甲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听取委托人的陈述、辩解,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经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对冯某甲作出不批捕决定予以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辩护人发现指证冯某甲参与合伙骗取贷款的主要证据均来自于同案被告人卢某、冯某乙及卢某公司的员工,且这些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存在大量矛盾和反复。经过对当事人辩解地听取及全面分析案卷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求对冯某甲作出无罪处理。主要辩护意见是:
在案证据未显示冯某甲参与了卢某骗取贷款犯罪的预谋,则冯某甲是否参与了卢某、冯某乙等人伪造虚假的贷款资料的行为,更具体而言,本案证据能否证实犯罪嫌疑人冯某甲是否实施过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冯某乙指证他实施的派吴某到卢某公司帮助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带领宋某到卢某公司帮助伪造出库单、入库单的行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冯某甲是否涉案的关键。但是:第一、关于卢某指证冯某甲派吴某到卢某公司帮助伪造虚假贷款材料的事实,同案被告人冯某乙并未作出同样的指证;而卢某虽有此指证,但是,冯某甲和吴某均予以否认;第二、关于卢某、冯某乙指证冯某甲带宋某到卢某公司伪造出库单、入库单等虚假材料的事实,冯某甲、宋某均予以否认,且冯某甲供述前后出现反复;第三、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冯某乙具有诬陷冯某甲以转嫁责任的强大动机,对其指证冯某甲涉案的供述不能轻易采信。因此,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冯某甲参与并伙同冯某乙、卢某伪造贷款申请材料骗取某银行潍坊分行贷款,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根本不能证实冯某甲参与了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2月27日,因冯某甲所涉骗取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冯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对指控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把握,以及对涉及定罪的主要事实的把握。本案中,辩护人紧紧围绕关乎冯某甲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针对有利害关系的言辞证据中存在的明显矛盾和证据链条的缺失展开辩护,最终摧毁了控方的证明体系,取得无罪辩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