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什么需要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系列谈之一: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文/窦荣刚律师
犯罪是每个时代、每个国家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犯罪。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国家就制定刑法,建立司法制度,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进行追究和审判。但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追究和审判必须是公正的,符合法律的。如果偏离的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任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就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什么样的法律是有尊严的呢?无疑是具有确定性并能够被严格遵照执行的法律,如果法律变来变去、怎么执行都行,这样的法律肯定是没有尊严的。我们强调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就是因为充分认识到法治是保证国家治理和司法公正的唯一选项。法治,就是依法而治,无论治理国家,还是审判犯罪,都必须严格依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这样才会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尺度,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真正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让无罪或罪轻的人不必蒙受冤屈。
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证他们不受冤屈呢?
法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建立了法庭,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进行审查的权力和职责,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自我辩护的权利。但是,尽管有了法庭和检察机关的把关,有了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还是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遭受冤屈,为什么呢?
我国古人有一句话说得很好:“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并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可以得到严格、公正的执行,也不是有了法庭就能保证公正的审判。因为执行法律的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他们无论在知识上、经验上、思维意识上都不能说尽善尽美,有的甚至存在较大的缺陷,他们也有私心,也可能因为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扰而放弃了法律和职责对他们的要求,他们也会怠惰,尤其在工作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他们每个人把每个案子都精心办理、明察秋毫、公正不偏。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讲,虽然法律赋予了他们一些诉讼权利,但由于刑事法律规则越来越复杂和专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也不能事先去查看检察机关用来指控他犯罪的有关证据,因此事实上他们为自己辩解、辩护的能力十分有限。基于以上原因,为了克服司法人员本身存在的这些弱点,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却往往没有足够能力为自己辩护的问题,就需要引入一种专业的监督、抗衡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站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立场上,有相应的地位,有足够的能力用法律的知识、法律的逻辑、法律的语言跟检察机关展开抗辩、跟法庭进行交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建议提供给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把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以保障司法裁判过程切实做到“兼听则明”,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不殃及无辜,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法律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所引入的这种专业力量,就是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