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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人胡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案发经过:

       2016年6月3日,山东某县某华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滕某某)经人介绍,与胡某的江苏泰州某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5000吨燃料油购销合同,约定每吨燃料油价格是2470元,合同明确约定,拉油船靠码头输油管道与船对接后,买方需立即按合同所订价格与数量将全部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50万元定金给卖方,并作为尾款结算。6月8日,某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支付50万元定金。后来胡某联系货源过程中发现燃料油市场价格上涨很快,有供货指标的供货商要价很高,按照原定价格供货卖方损失太大,6月15日,经双方紧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将每吨燃料油的供货价格提高到2550元,合同总价款2550元/吨×5000吨=12750000元,并再次明确约定拉油船靠码头输油管道与船对接后,买方需立即按合同所订价格与数量将全部货款打入卖方指定账户。

       合同签订后,胡某于2016年6月16日借用江苏某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公司)的名义与江苏某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凯公司)签订了5000吨燃料油的购销合同,价格为每吨3200元,同样约定先付款后提货。    

       6月21日,某华公司通知胡某装油的货船已到仪征港码头。胡某遂通知某凯公司在仪征港的油库人员将输油管与油船连接。但某华公司的人员要求先输一部分油到油船,以验证是否真有油。经协商胡某同意了某华公司的要求,于6月21日下午17时许先打款32万元到某凯公司账户,并于6月22日下午接好输油管道后,某凯公司将100吨油输入某华公司的拉油船。随后,胡某要求某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全款,某华公司于6月22日下午四五点钟,向某宇公司账户分两次分别汇入350万元、300万元的货款,共计650万元,并要求胡某按照某华公司已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先输相应数量的油,胡某不同意,坚持要求付清全款再供油,双方各执己见,形成僵局。6月23日上午和中午,胡某将收到的650万元中的370万元转给生意伙伴殷某让其代买银行承兑汇票,随后又在同日下午和晚上分数笔将180万元转入其妹夫也是公司出纳王某的账户,王某用其中的部分支付了公司的欠账,小部分用于淘宝购物等个人消费,另有60多万元还在王某账户内。双方僵持过程中,码头不允许某华公司所租的油船无期限在码头停靠,就让某凯公司将已经装进油船的100吨油抽回,油船于23日下午驶离了仪征港。

       随后双方又进一步协商其他解决方案,及协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问题,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6月24日,某华公司要求胡某先返还他们一部分已付货款,胡某当天打款100万元到某华公司账户。继续协商期间,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6月29日,某华公司向某县公安局报案,说胡某未履行合同按时交付燃料油,诈骗他们600余万元。某县公安局在当日对胡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7月10日,胡某得知某县公安局已经对自己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遂与某华公司法人代表滕某某联系,让他到泰州协商解决,滕某某拒绝,要求胡某还钱。7月11日,胡某又还给某华公司40万元,并向自己得另一位生意伙伴周某某借款300万元应急。8月4日,胡某主动到了某县公安局说明情况,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得到胡某被刑拘的消息后,胡某家属紧急替其筹集资金,加上前期胡某向周某某所借的300万元,凑齐了560万元,在7月19日和8月11日陆续打到了某华公司账户,这样,胡某总共收取的某华公司的货款和定金一共700万元全部返还给了某华公司,某华公司为胡某出具了谅解书。此后胡某被批捕,并一直在押。

       

       二、一审指控、辩护、判决情况:

     (一)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胡某在背负巨额债务,而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先以泰州某宇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6月3日和6月15日与购货方某华公司签订燃料油5000吨的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燃料油单价2550元/吨,并收取某华公司定金50万元。后被告人胡某又以江苏某航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6月16日与江阴某凯公司订燃料油5000吨的购销合同,约定燃料油单价3200元/吨(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胡某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存在诈骗故意)。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收到某华公司650万元燃料油货款后,不履行合同而将货款550万元全部转走,用于个人消费、归还欠款以及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审主要辩护意见:

       一审辩护主要针对起诉书指控胡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逻辑和理由进行,主要辩护意见是:

       1、胡某背负大额债务的事实与是否具备履行与某华公司供油合同的能力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胡某在经营公司中,背负一千多万的债务属实,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负债经营是常态,不应以此作为认定企业交易行为存在欺诈的根据。况且,胡某经营的另一家公司名下有70多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6000多平米的自主产权的办公大楼,还有油罐库区,都是客观事实,而企业的自身实力,是短期融资能力的强大保障;相关证据同时证实,胡某还对外拥有三四千万元的到期债权且本案发生时某宇公司还持有通过油品交易获得的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开具并承诺兑付的2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并且胡某辩解,为履行与某华公司的供油合同,胡某事先曾同自己的好友及生意伙伴金某说好届时将从金某处借300万元临时周转。尽管公安机关提交了侦查人员与“金某”的手机电话通话录音,“金某”在通话中含糊其辞地否认了胡某供述的借300万的事实,但同时也证实了自己和胡某是好朋友和生意伙伴,胡某这几年时常向其借款周转的事实,并且对侦查人员表明,如果胡某现在需要钱,自己还会帮他,并且,侦查机关提交的“金某”的通话录音既无法核实证人身份,也没有告知权利义务,违背侦查机关调取证人证言的法定程序和形式,亦不具备指控证据资格和效力。综上,不能得出胡某因背负大额债务就一定不具备履行与某华公司供油合同的能力的结论。

       2、胡某高价购进低价卖出燃料油并不能说明其有诈骗故意:

       理由是:

       第一,胡某代表某宇公司与某华公司签订5000吨燃料油供应合同后,又与某凯公司签订5000吨燃料油购买合同,本身就是为履行与某华公司的燃料油供应合同所做的准备,即在供货货源方面做了准备;

       第二,胡某在2016年6月3日与某华公司签订燃料油供应合同时,是根据自己当时了解的燃料油市场价格与某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商定的销售价格(为证明这一事实,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互联网查询数据,证实2016年6月份国内燃料油时常价格均价在2380元/吨左右)。但合同签订后,在寻找货源过程中,胡某发现江苏其他供应商都没有当月供货指标,只有江阴某凯公司有指标,但要价3200元/吨,且不肯松动。当时距离合同约定的向某华公司供货的期限已经不远,但这个买进价格与销售价格差价太悬殊,如仍旧依照原先与某华公司商定的销售价格供货损失太大,于是胡某紧急与某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协商,并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将销售价格从2470元/吨提高到2550元/吨,以尽量减少该笔交易的亏空损失。因此,胡某在该起油品交易中“高买低卖”,系由于其对国内燃料油市场价格把握不准、判断失误所致,并非是故意采取此种手段诱骗交易对方,而且,其宁可赔钱也要履行合同的行为恰恰是诚信的表现。

       第三,如前所述,尽管本案某华公司与某宇公司、某航公司与某凯公司的连环购销合同对胡某而言存在300万元的亏空逆差,但不能由此认定胡某没有履行与某华公司和某凯公司合同的能力,因为胡某的公司当时虽没有充足的现金补足300万元的亏空,但以胡某公司的实力和他事先所做的准备,完全不能排除他具有短期内筹集300万的能力。

       3、胡某在收到某华公司650万元的货款后拒绝向某华公司的运油船输油,是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

2016年6月3日、6月15日某宇公司与某华公司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某华公司须先付全部货款,某宇公司才输油。2016年6月22日,某华公司仅支付了650万元货款,要求某宇公司按照打款金额发货,这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某宇公司有权基于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原则予以拒绝。

       4、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收到某华公司650万元燃料油货款后,将其中的550万元转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存在诈骗故意。

550万元中的370万元,根据胡某的供述及殷某的证言,胡某转370万元给殷某是为了让殷某替自己购买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胡某供述,找殷某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本意是想通过过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某凯公司支付购油款,通过贴现利息差节省一部分资金,减少该笔生意的亏空损失。尽管公安机关调查的某凯公司老总和财务人员申某称某凯公司不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但说法是否属实,应当通过调查某凯公司的财务和银行交易记录加以查明,仅靠两人的证词不足为证。另外的180万元转到了某宇公司出纳——胡某的妹夫王某的账户,其中用100余万元偿还了公司欠款,王某个人淘宝购物用了很少一部分,账户内还有80多万元的余额。在向王某账户转该180万元时,某华公司事实上已经明示违约,此时,胡某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立即把已经收到的货款退还给某华公司,对已经转移占有的款项依法享有支配使用权。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胡某无罪。

       (三)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理由是:

       被告人胡某负有巨额债务,其与某华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和与某凯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相差较大,全面履行两份合同会造成300余万元的损失,且其本身并不具备向某凯公司支付所购全部燃料油货款的能力,而是采取先支付小部分货款从某凯公司供少量燃料油的方法部分履行与某华公司的合同,诱骗某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达到骗取某华公司财物的目的。其在收取订金及货款共计700万元后,仅支付某凯公司32万元购买少量燃料油后,拒不支付其余燃料油款给某凯公司履行合同,并且在收到650万元货款较短的时间内,将该650万元中的550万元转出用于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胡某辩称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给某凯公司购买燃料油再履行与某华公司的合同,但某凯公司人员证实公司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燃料油款,且运油船已部分供油等待继续供油的情形下,胡某称将将货款转出购买承兑汇票用于履行合同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殷某证实到2016年7月3日仍未帮胡某联系好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某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供货前先付清全部货款属违约及胡某曾向金某借款300万元用于弥补亏空的意见,经查,2016年6月22日下午,某华公司在发现转给某宇公司的650万元货款胡某并没有支付给供油的某凯公司后,多次与胡某协商打款发油事宜未果,胡某仍以某航公司领导要求必须支付全部货款才发油及某凯公司不收全部货款不供油的借口拒绝给某华公司供油,且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一次性打入全部货款或分几次打入货款的付款方式,某华公司在打款过程中发现停止输油后,在与被告人胡某交涉的过程中发现其拒绝打款发油的理由与某凯公司的说法差异较大,存在合理怀疑,某华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拒绝继续支付剩余货款并无不当。金某否认被告人胡某曾于2016年6月份向他借过款。对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所收货款中的100万元已经于某华公司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2017年7月14日,一审判决认定胡某诈骗某华公司货款及定金60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0000元。


       三、二审上诉及辩护、裁判情况:

      (一)上诉及辩护意见:

       因一审庭审中辩方通过举证和说明,已经充分证实了起诉书将被告人胡某在燃料油连环购销合同中“高买低卖”的事实作为认定其行为存在诈骗故意的根据的荒谬性,一审判决书没有将这一事实作为认定胡某有罪的理由,而是在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之外,提出了一条新的理由,即:胡某通过先支付少量货款供少量油的方式,骗取某华公司继续支付货款,达到其非法占有对方货款的目的。

       对这一新的定罪理由,在案证据中有胡某的供述予以否认,胡某一直供称事先让某凯公司输少量油到某华公司的运油船上是某华公司要求这样做的;另外,某凯公司财务人员申某的证言中也提到“船到码头提货前,胡某提出他的下家要求先输一部分油,油到船上,就打款。”本来,有这些反证在,一审法院本不该做出这样的事实认定,但现在看来,仅靠这些尚显不足。

       此时,经过胡某的亲属查找,从胡某当时使用的手机里发现了2016年6月21日下午16:43分与某华公司一方的代表高某通话的录音文件。在通话中,胡某和高某就先输最多100吨油到运油船上的做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且高某承诺,如果输了100吨油还不付款,“给他停了就行。”

       二审未开庭审理,辩护人提交了庭前辩护意见及新发现的这份录音资料证据。在辩护意见中,辩护人除了进一步更加系统地阐述一审提出的辩护意见外,依据这份新证据证明的事实,强调指出一审判决所罗织的被告人胡某通过先供少量油的方法诱骗某华公司继续付款的诈骗手段完全与事实相悖,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二)二审裁判情况:

       二审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中,引述了上诉人提出的“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现本案在重审中。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团队

                                                                                                                  律师 窦荣刚 杨卫华 


2018年4月18日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