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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转让公司股权的若干热点问题及刑事风险防范

作者:陈健律师  编审:窦荣刚律师



疫情持续至今,中小型民营企业经营总体遭受巨大冲击。因现金流难以为继,为维持公司经营,部分手头紧的公司股东不得不转让手中持有的股权。笔者近期也接到了不少朋友的股权转让涉税咨询,大多很关心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风险。梳理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需要缴纳哪些税?0元转让、低价转让股权是不是就无需缴税?税费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来承担?股权转让后,反悔了想收回,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吗?股权转让未报税有哪些刑事风险?

笔者现对上述热点问题一一解答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需要缴税。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印花税:分两种。

1、如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双边缴纳印花税,税率按0.5‰贴花,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2、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出让方单边按1‰的税率贴花,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二、0元转让、低价转让股权是不是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并不是,无正当理由且被认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依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朋友为了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想要0元转让、故意低价转让。当然税务局并不会如此轻易的放过这笔该收的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2014】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了若干种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起来,会被税务机关认为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第一,你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但公司发展的不错,现在净资产已经达到了1000万,你占30%的股权,那对应的价值应为300万,但你转让的价格低于300万; 第二,你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你占30%的股权,那么股权原值为30万,但你转让的价格低于30万; 第三,你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同公司或同类型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价格; 第四,无偿转让,即赠与。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如果不满足上述法规第十三条中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然会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

因此,不具备正当理由0元转让、低价转让股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这种情况下依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税费由谁来承担?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来承担?



答:在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

需要提醒的是,税费承担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为避免纠纷,双方应当先就税费承担达成一致。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应缴税款由受让方承担”,只要不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该缴纳税款约定主体的包税条款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能得到司法支持与执行,最高院已通过判例予确认。


四、股权转让后,反悔了想收回,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吗?



答: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提醒:转让协议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五、股权转让未报税有哪些刑事风险?是否构成逃税罪?



答:个人股权转让未及时报税有构成逃税罪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义务发生后,在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会向纳税人发出追缴通知,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若纳税人未依法补缴的,则很容易涉嫌逃税罪。根据逃税罪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是逃税案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应当立案追诉。

所以,自然人股东应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如未及时报税,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时一定要及时补缴, 否则将会面临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陈健 律师  税务师  会计师  

2020年2月20日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