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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

撰稿:李秀坤律师    审校:窦荣刚律师


      依照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属于刑法不同的章节,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犯罪构成也有区别。但实践中,因假冒商标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也同时存在质量、品质问题,因此在罪名认定上,类似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往往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笔者在业务学习中,在学习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也根据查找到的的相似案例对该问题的论述进行了总结梳理,现与同事、同行作一分享、交流。

      

      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1: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15号)

      

      【裁判要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销售的只能是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伪劣产品仅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更具体详细规定,根据该规定,认定伪劣产品不仅要求有冒充行为,也必须是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要求,这样才可称其为既“伪”又“劣”。就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而言,质量既可以合格,也可以不合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关键在于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销售质量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法条竞合情况下“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建明等人销售假冒的“三五”、“万宝路”等商标的劣质卷烟,不仅假冒了“万宝路”等注册商标,经鉴定,该卷烟质量方面也不达标,属于既“伪”又“劣”的伪劣产品,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 ,属于法条竞合犯,应择一重定罪量刑,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建明等人定罪处罚。


      案例2: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刑事审判参考》677号)

      

      【裁判要旨】准确定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关键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否是劣质产品。根据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必须有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其降低了应有使用性能或者不具有被冒充产品的使用性能。本案中杨昌君销售的包只是冒充了奢侈品牌,但仍具有包的一般使用性能,没有证据证明包的质量不符合一般包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未达到“劣”的要求。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知假买假,销售者并未存在欺骗故意。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从以上案例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在对类似行为进行罪名认定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准确定性类似行为,需关注涉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事实:

       商标是企业信誉和产品质量的外在标示,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对消费者具有较大吸引力,名牌商标尤其显著。因此有的销售者为了更顺畅地销售产品,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对类似行为准确定性,关键应查明涉案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如果该产品既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本身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标准,或者本身就不具备该种产品使用性能等,则该产品属于掺杂掺假、假次或者不合格产品,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是认定伪劣产品的关键,关于产品质量是否“劣”的判定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具体判断,如依据上述标准难以确定,则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如依法查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身也不合格,则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根据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二)准确定性类似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判断销售者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故意: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无论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还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都要求行为人必须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行为才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销售的虽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商品本身具有同类商品的使用性能,或其产品质量达标属于合格产品,更重要的是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价格,消费者也完全能够意识到该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是为了图便宜“知假买假”,则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此种情况下应认定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对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犯罪行为,应当首先看涉案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再看销售者是否具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主观故意,如果两个条件都具备,则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如果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或仅据其一,则只能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2019年9月27日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