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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骗取贷款案的成功无罪辩护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冯某甲,男,1975年生,某商业银行职员。2017年5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次日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辩护人,2017年6月22日因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冯某乙伙同卢某(已判决),以徐某等三人的名义办理三户联保贷款,然后伪造了徐某等三人的房产证、行驶证、购销合同、销货清单等材料到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办理三户联保贷款,骗取贷款600万元。该600万元贷款下来后,冯某乙将410万元用于其客户的到期贷款过桥。过桥结朿后该600万元贷款中的133万元被冯某乙侵占,220万元被冯某甲要走用于偿还卢某的借款,247万元被卢某用于偿还借款保证金60万元、97万元用于购买红酒、剩下的90万元被卢某用于日常消费。2014年6月17日资款到期未偿还。


      公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工作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听取委托人的陈述、辩解,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辩护人抓住笔录口供中的互相矛盾及证言反复,充分论述有关证言的不可取之处。经过对当事人辩解的听取及全面分析案卷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求检察院对冯某甲作出无罪处理。以下是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主要辩护意见:


       我国刑法规定的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因在案证据没有显示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参与了卢某骗取贷款犯罪的预谋,则冯某甲是否参与了卢某、冯某乙等人伪造虛假的贷款资料的行为,更具体而言,本案证据能否证实犯罪嫌疑人冯某甲是否实施过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冯某乙指证他实施的派吴某到卢某公司帮助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带领宋某到卢某公司帮助伪造出库单、入库单的行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冯某甲是否涉案的关键。但是,从侦查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来看,起诉意见书指控冯某甲参与并伙同冯某乙、卢某伪造贷款申请材料骗取民生银行潍坊分行贷款,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根本不能证实冯某甲参与了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第一、关于卢某指证冯某甲派吴某到卢某公司帮助伪造虚假贷款材料的事实,同案被告人冯某乙并未作出同样的指证;而卢某虽有此指证,但是,冯某甲和吴某均予以否认;第二、关于卢某、冯某乙指证冯某甲带宋某到卢某公司伪造出库单、入库单等虚假材料的事实,同样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同案犯罪嫌疑人卢某、冯某乙具有诬陷冯某甲涉案的强大动机,对其指证冯某甲涉案的供述不能轻易采信。


三、案件结果


       案件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再回到检察院。公安机关将本案做撤案处理。


四、点评


       本案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对指控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把握,以及对涉及定罪的主要事实的把握。本案中,辩护人紧紧围绕关乎冯某甲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针有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展开质证辩护,利用言辞证据中存在的明显的相互矛盾和证据链条的缺失展开辩护,最终催垮了控方的证明体系,取得了无罪辩护的成功。


 


2018年11月23日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