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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某非法经营烟草罪一案辩护(撤销案件)

 

                                          高密市烟草专卖局颁发给吴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男,1963年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在山东省高密市经营有一家卖百货的店面。2006年5月26日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被高密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07年1月21日因无证运输烟草被高密市烟草专卖局罚款,2008年3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500元。2011年6月25日因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自2011年3月至6月2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依托他在高密密水街道经营的百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渠道外非法收购香烟267条储存,准备销售牟利,香烟价值11万余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我担任吴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经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与吴某会谈,辩护人得知吴某在高密市经营有一家百货商店,店里主要销售烟、酒和饮料,并且合法办理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一般来讲,他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购烟草零售,但是,由于烟草专卖局每次只给很少的货,店里经常缺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吴某通过向其他店铺收购烟草的方式囤积了这些烟草,但他收购烟草的价格比从烟草公司进货反而更高一些。

    

       同年年初,我曾接受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郝某某亲属委托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为郝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烟草犯罪一案进行辩护。郝某某的情况与吴某有相似之处,比如经营的都是真烟,不是假冒伪劣烟草,都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也有不同之处,比如郝某某是将香烟大量批发给其他人,而吴某是少量收购然后进行零售。当初在郝某某一案中,我曾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打算,但是由于后来我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的文件,明确规定在该省审理的此类案件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才不得不放弃做无罪辩护的想法,同时考虑到我的委托人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了半年多,当时正值年关,为了让他实现回家过年的愿望,在开庭前一天的那个下午,我在宾馆房间里艰难做出了为他做情节辩护的决定。最终,我按照情节辩护的思路顺利办结了此案,郝某某被判处缓刑。(关于郝某某案详情请看《郝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的量刑辩护》一文)但在吴某这个案子上,不存在这些障碍,而且,如果吴某这次被认定有罪,由于他几年前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这次如再被定罪将属于累犯,断然不可能再判处缓刑,对于年老多病的吴某来说,这种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无罪辩护,是顺理成章的选择。


       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在很多案件辩护中经常采取的策略。出于对案情的掌握和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精神的熟知,我知道,依照刑法第225条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的精神,尤其是近期“两高”相关业务庭室人员在不同场合均有应将对此类烟草违法行为界定为非罪的明确表态,我认为,对吴某的行为做无罪化处理是符合立法和司法精神的。为了让审查起诉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时注意到这个问题,我就本案的定性问题与办理本案的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意见沟通,并向她提供了我查阅的有说服力的法规、资料,供审查起诉机关参考。


       三、辩护结果


       经审查起诉机关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做撤销案件处理。本案刑事案件撤销后,将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做进一步处理。如此一来,吴某总算免去了牢狱之苦。


2017年11月7日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