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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谈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

           

                            文:窦荣刚律师 

   

    律师能否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谈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经常会受这个问题的困扰,理论与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出台,消解了实践和理论上的争议。其第九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这一规定明确赋予律师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就量刑事实和证据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的权利,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一个巨大的促进,同时也体现了最高法院对律师辩护权本质的科学认识。

    关于这一规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意义,我认为:律师辩护的目的是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辩护的一切制度设计都应当围绕这一目的展开。允许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在量刑问题上发表意见,可有效防止因律师作无罪辩护而不得已对量刑情节辩护的舍弃,无疑是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同时,律师辩护权是被告人自身防御权的一种延伸,也不需要像公诉权那样行使起来必须遵循一以贯之的逻辑,它可以不是钻探机,盯住一点直到钻出水或者石油来,他完全可以是探雷器,不放过每一寸可能埋设地雷的土地。律师的辩护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允许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打穿哪里算哪里的。只要律师的辩护确实有利于被告人,也符合法律规定,他就完全可以在发表完无罪辩护意见之后,话锋一准,在新的逻辑起点上开始他的情节辩护。

    

2011年2月14日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