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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论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 ——以一起盗窃案为例

摘要: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司法机关办理涉财产类案件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对当事人的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笔者以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例引入,分析当前我国刑事案件中价格认定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提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方向。正因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乎定罪量刑,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正确审查恰恰可以成为辩护律师的有效武器,借力打力,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关键词: 刑事辩护 价格认定 复核 证据审查

 

刑事案件中,很多罪名需要以涉案财物的价格作为定案依据,遇有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情形时,刑事司法机关需要申请价格认定机构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以认定涉案财物的价格。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司法机关办理涉财产类案件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对当事人的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此关键的证据,当前实践中却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价格认定的操作随意性较大。正因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乎定罪量刑,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正确审查恰恰可以成为辩护律师的有效武器,借力打力,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笔者在2019年辩护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因对案件中被盗窃的两捆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异议,指出了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关键问题,后因诸多因素,检察院将笔者辩护的被告人从法院撤回起诉。本文由该案引入,着重探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辩护律师的审查方向。                                                                    

 

一、案例引入

 

2018年11月,高某等四人相约到潍坊某建筑工地盗窃电缆2捆,后以每公斤26元、总计20069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废品回收站的郭某,高某等四人后将20069元赃款平分。报案人称被盗电缆价值6万元,长度为每捆300米。案发时郭某已将该2捆电缆处置,公安机关无法找回。后经物价部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的2捆电缆,价值8.58万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将高某等四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郭某起诉至法院。

 

笔者是郭某的辩护人,经阅卷后发现,本案盗窃和销赃的事实较为清楚,但涉案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较大问题。笔者从多个方面对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质疑,并向法院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价格认定机构作出该认定结论书的全部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认定协助书等。

 

笔者认为,该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重大漏洞,根本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案的价格认定机构显然也缺乏有说服力的工作底稿。办案部门经沟通后,因诸多因素影响,法院没有调取价格认定的工作底稿,但检察院主动向法院提出对郭某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将笔者的当事人郭某撤回起诉。

 

此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个例,司法实践中《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诸多不规范,需要辩护律师从程序和实体方面细致审查,从而发现关键问题,击溃其证据能力,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概述

 

(一)价格认定概念

 

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当前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存在较大争议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鉴定意见;第二种观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第三种观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准鉴定意见”。

 

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存在的争议,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与发改委、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工作沟通中,目前较为倾向的意见将其视为“准鉴定意见”。文件中阐述的理由为:“一是具有更多鉴定意见的特点。根据发改委2016年《规定》第2条,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和认知活动后形成的主观认识记录。更类似于鉴定人经过主观思维活动后出具的鉴定意见。”

 

但不论其归为哪种证据属性,司法机关并不会因其没有确定的证据属性而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予采纳,辩护律师应当更多的注重实质审查。

 

2.价格认定的法律程序不规范

 

价格认定程序是指为价格认定机构及认定人员完成价格认定工作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价格认定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受理、人员指派、认定的实施 (实物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 和价格认定结论的形成和送达,以及价格认定文书的归档等。由于长期以来价格认定工作中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出现了很多在有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的前提下不严格遵守、随意打折扣执行的情形[1]。具体表现在: 一是不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价格。价格认定管理流程不规范,在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取得、保管以及送检的过程存在违规操作。例如,部分价格认定机构由于人员不足而一人办案,代替其他价格认定人员签字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价格认定的依据不准确,缺乏对认定依据的有效审查;三是价格认定的程序不透明;四是对价格认定意见的审查不严格,办案部门往往奉行“拿来主义”,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加审查,导致某些存在重大漏洞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出现在刑事司法程序之中。 

 

3.对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渠道形同虚设 

 

对于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规定,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根据该规定,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要经过办案机关认可,由办案机关来提出复核,而办案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通常照单全收,会以各种理由搪塞当事人的复核申请,这实质上阻碍了当事人的复核权,对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渠道形同虚设。加上价格认定人员不出庭,更导致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难以通过有效渠道对其合法诉讼权益进行及时救济。

 

三、律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审查的重要性

 

辩护律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审查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价格认定结论书可能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由于刑事案件涉及的财物种类繁杂、数目众多,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可以将这些涉案财物分为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如果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这些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请求[2]。否则就会因为缺少价格认定结论导致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在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大都有明确的立案数额标准。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的金额大小,直接决定是否应当刑事立案,直接关乎罪与非罪。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涉案财物的价格除了决定罪名是否成立,还影响着个案定罪量刑标准。以本文开头部分的盗窃案为例,涉案电缆的价格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盗窃金额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进而影响涉案人员的量刑。如果价格认定结论不准确,在涉案财物金额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轻重的情况下,会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将决定、裁判建立在错误的价格认定结论基础上,造成司法不公的问题。 

 

可见,涉案价格认定结论对刑事司法机关认定个案罪与非罪、罪刑轻重具有关键性、不可替代性的意义。

 

四、辩护律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审查的具体方法

 

正因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决定着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遇到价格认定书需要格外警惕,需要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全面审查。笔者认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价格认定主体的审查

 

做出价格认定的主体合法是整个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法的先决要件。对主体的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价格认定机构资质审查

 

审查价格认定机构是否已经通过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取得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还要审查价格认定机构必须是在执业有效期内。

 

2、价格认定人员资质审查

 

重点审查其从业人员是否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还要审查实施价格认定人员是否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属于回避的范畴。

 

(二)对价格认定程序的审查

 

1.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准鉴定意见”,有其规定的格式要求。要细致审查是否注明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必备事项,以及是否由价格认证机构在规定处加盖公章。

 

2.审查有无进行实物勘验

 

对于有实物的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办案实践中,存在没有进行实物勘验而记录了实物勘验的情况。例如某些盗窃案中,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或者已经被销赃无法追回,而价格认定结论书仅以办案人员口头叙述作为勘验依据,显然不符合要求。

 

对于无实物的价格认定,由于灭失物不存在物理形态或者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无法对灭失物进行实物查验,认定结论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律师对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细致审查、核对。对于无实物的价格认定,重点关注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详细载明了价格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购置时间等内容。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提出机关是否提供了价格认定标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如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技术检测鉴定、成新率等说明书和相关报告[3]。如果上述资料不完善,则可以对无实物的价格认定提出意见,削弱其可信度。

 

3.审查涉案财物是否与价格认定财物一致

 

审查扣押手续、接收证据材料等处置涉案财物程序性证据,确保涉案财物与实际交付价格认定机构的财物是否一致。注意办案实践中可能存在办案人员以同类物品代替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情况。

 

(三)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的审查

 

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提出关键性异议,往往能够从根本上较为有效的引起司法人员对文书的质疑。对文书内容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价格认定选用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以上各个方法,都有其规定的适用条件、测算步骤和参数。例如市场法的适用条件是交易市场发育充分,以及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到;成本法的适用条件是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以及各种损耗可以量化。如果不满足各个认定方法的适用条件而强行适用,显然会导致价格认定结果的不准确。

 

价格认定方法的选择对结果往往影响较大。以本文引入的盗窃电缆案为例,辩护人经阅卷发现,该案中对被盗电缆的认定,使用的是成本法。笔者提出该案价格认定选用的方法不当。本案根本不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因涉案电缆已被销赃无法找回,也无法实际量化损耗,不满足适用成本法的条件。价格认定方法错误,将会导致价格认定结论错误,不应采信。

 

2.审查价格认定计算过程是否合理充分

 

辩护律师除了审查结论书中采取的价格认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还需要审查采用该方法的计算过程是否合理、充分。即使方法选用适当,但测算过程不科学,也会导致结果出现较大的误差。有些价格认定标的构成复杂、牵涉面广,分析测算时会忽略其中的某些因素,如价格形式不明确,委托中只有对某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批发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

 

以本文引入的盗窃电缆案为例,适用成本法的计算过程不科学。用成本法鉴定的物品,都应当有对损耗的量化,而本案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对损耗的合理说明。全新的电缆应当有齐备的包装、完整的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有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等,而本案电缆图片显示,该电缆包装破碎、合格证缺失,已不能认定为全新电缆。价格认定中,缺乏对损耗量化的基本参数,不符合成本法的计算要求,计算过程不正确。

 

此外,还要注意对于某些特殊商品,需要先鉴定真伪,后鉴定价格。大部分财物在存在实物的情况下,因为通过生活常识即能分辨真伪,或假货较少,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但是对于奢侈品、金银珠宝、文物、字画、钟表、烟酒等物品,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真伪鉴定是价格鉴定的基础,这也是我们审查价格鉴定的前提。

 

3.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与现有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价格认定结论可能与在案证据以及其他官方数据存在矛盾,辩护律师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矛盾点,可以有力的动摇价格认定结论的可信度。

 

以本文引入的盗窃电缆案为例,受案登记表显示,被害人报案称被盗电缆价值6万,而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为8.58万元,比被害人报案的价格高出43%,此为矛盾之一。另,根据该品牌电缆官方给定的数据测算的重量与各被告人供述的重量差异巨大。品牌官网数据涉案型号的电缆近似重量为1949kg/km,据此测算600米该型号电缆重量足足有2338.8斤。而根据销赃的价格20069元除以每斤单价算出被盗电缆重量为1543.77斤。而官方数据通常是较为准确的,巨大的重量差异揭示了要么是被鉴定的电缆型号错误、要么是长度不足600米,两种可能都说明了本案涉案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极不可信。

 

正因为价格认定结论与被告人的证言以及官方数据都存在矛盾,该份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明力被进一步削弱。

 

4.审查价格认定基准日是否准确

 

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认定基准日。由于市场上的商品价格随时间变动很大,对同一物品以不同时点的价格为依据进行价格认定,其结论一般也不同,因此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确定直接影响着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

 

结语

 

侵财类案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往往事关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价格认定结论书虽然具有“准鉴定意见”的性质,但其不仅不必然是证据之王,反而可以成为律师辩护的有效武器。因此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红娟、姬鹏.程价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2] 张昌瑞.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价格认定的证据属性. 

[3] 张昌瑞. 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字数:5752字)

2023年3月21日 08:46